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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股份: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9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作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英力股份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英力转债”基本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872号”文同意注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3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4,0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2年7月20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34,0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包销基数为34,000.00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34,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于2022年8月11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英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53”。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7月2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公司账户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8年7月20日止(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或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英力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19.24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2、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应对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024年5月28日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英力转债”的转股价格由19.24元/股调整为15.9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英力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英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触发情况

自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18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英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5.99元/股)的130%(即20.79元/股),已满足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已触发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英力转债提前赎回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英力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英力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英力转债”赎回条件满足前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易“英力转债”的情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英力股份本次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关于有条件赎回的约定。

保荐人对英力股份本次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英力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海波 张文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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