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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083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充分拓展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公司整体融资能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计划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或等值外币)(含,该额度含2024年前已履行但尚未全额归还的融资款项)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针对上述综合授信,公司向公司自身以及现有合并报表范围内、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或等值外币)(含)的担保,且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前述额度范围内的担保情形包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含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股权质押、资产抵押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及类金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预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类金融企业发生的担保事项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飞凯”)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BZ152724000201),安庆飞凯为公司向江苏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上述担保事项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8141125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号

法定代表人:ZHANG JINSHAN

注册资本:51,566.9368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年4月26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高性能涂料研发与中试,自研技术的转让;集成电路制造封装焊接材料的研发与中试、加工、销售;光电材料的研发与中试、加工、销售;电子零件用及各种相关用途的环氧塑封成型材料的销售,化学品(危险品限许可证规定范围)、电子元器件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技术咨

询、售后服务等相关的配套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危险化学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管理等要求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合计472,512.01472,133.25
负债合计248,570.93251,212.77
所有者权益合计223,941.08220,920.47
项目2023年度(经审计)2024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107,940.7426,299.87
净利润3,732.71-3,021.66

以上财务数据为被担保人单体报表数据。

3、经查询,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3、债务人: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的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担保金额:主合同下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之和(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0万元);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为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899.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36%;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07,73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09%。上述担保均为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安庆飞凯与江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编号:

BZ152724000201)。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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