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4.54元/份调整至
4.04元/份,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核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要求,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3、经核查,1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均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为本次符合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对应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为4,000,000份。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