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 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执行案件涉及金额:6,232.22万元及相关利息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本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我乐家居销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乐销售”)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粤0112执51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我乐销售就其与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之票据纠纷一案,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并立案,案件号(2021)粤0112民初29480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10.25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的《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乐销售根据案件情况增加诉讼请求至人民币6,232.22万元及有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1)粤0112民初29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我乐销售支付票据金额6,232.22万元及相关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2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因广州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资子公司我乐销售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无法处置,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112执510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继续积极查找财产线索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本次起诉执行案件按坏账准备政策计提信用减值准备,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