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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7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7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9:15—15:00。

2、会议地点: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99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夏利群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522,143,255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84.7800%,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5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8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2,143,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2,143,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4%,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22,143,2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5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22,141,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14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2%;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首席战略及ESG发展官并确定其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522,141,7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的99.9997%;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2,141,7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32%;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普通决议,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昆、周慧琳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宝香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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