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3年4月21日,本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债务清偿协议》,根据协议,截止2003年3月20日,乙方欠甲方本息2904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在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430万元(其中现金19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450万元),甲方则放弃剩余债务(计474万元)的追索权利,并解除乙方提供的财产抵押。 特此公告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4月21日
重庆渝港钛白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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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0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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