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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国际: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事前及事后审核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落实上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并审阅公司下一会计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

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并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的关系,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条 公司若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董事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肯定性或否定性的书面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总结其年度履职情况及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形成年度履职报告,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同时,还应出具其对公司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内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授权公司内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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