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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生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7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生态 公告编号:2024-072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晨生态”)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工业”)提供不超过6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并授权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额度内签署担保协议等相关文件,有效期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新的担保计划之日止。为支持公司经营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国投”),同意将根据公司实际融资需求为美晨工业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提供无偿关联担保。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年度担保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2024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美晨工业业务发展的需要,前期美晨工业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或“贷款人”)签订了《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借字2018-105号)。鉴于上述《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中剩余部分借款已经到期。经协商,美晨工业与兴业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借款展期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项目)展字2024-001号),兴业银行同意将上述《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中剩余借款本金展期至2025年4月19日。同时,美晨生态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原《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借高保字2018-105号)、张磊先生与兴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借个保字2018-105号)、

美晨工业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原《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高抵字2018-105号、兴银潍高抵字2018-105-1号)将继续有效。

为支持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控股股东潍坊国投与兴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潍(项目)展保字2024-001号),同意为美晨工业在原借款合同和本次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本次担保债权本金为1,750万元。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公司基本情况

被担保公司美晨工业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4年度申请融资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美晨工业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21,160.42万元(包含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本年度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公司为美晨工业提供担保在本年度经股东大会授权的剩余可使用担保额度为38,839.58万元。

四、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1、本次担保债权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整。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保证范围:(1)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银

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4)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三年。(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抵押人:山东美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担保债权本金:人民币1,750万元整。

2、保证方式:抵押担保。

3、保证范围:(1)融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一项或多项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担保主合同的全部债务,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而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的部分债务,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的变更。(3)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抵押物:美晨工业名下一期的土地、房产和部分机器设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为272,332.49万元(包含以前年度发生的延续到本年度尚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15.83%。公司及合并范围内下属公司不存在为合并范围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为4,650.00万元(不含本次兴业银行展期的1,420万元),其中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2,300万元(不含利息),公司未发生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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