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稳定投资者预期,增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提高股东回报,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在已制定《方大特钢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基础上,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与发展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方大特钢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份回购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本规划的实施原则
本规划具体实施中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规划实施的触发条件
本规划实施的触发条件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二条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相关规定为准,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本规划实施期内,如上述规则发生变化的,触发条件随上述规则变化相应调整。
三、 本规划实施的金额
在本规划实施期内,如触发条件,则公司将启动股份回购的具体措施,公司回购股份的金额及股数上限如下:
公司每年回购股份的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的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且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四、 本规划实施的方式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之一进行,回购价格区间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具体回购股份方案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 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或处置
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依法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出售,具体用途将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具体回购方案中明确,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回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未按照披露用途进行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六、 减持限制
自公司首次披露具体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减持公司股份。
七、 本规划调整程序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确有必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前提下,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八、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触发本规划的回购条件时做出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授权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