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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1,293,655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7,390,43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293,655股后的116,096,783股为基数实施。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和调整原则,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审议通过分配总额为34,891,824.90元,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5408元=34,891,824.90元/116,096,783股×10(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下同)。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金额为34,891,820.04元(含税,因每股派息小数截取尾差,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中分配总额34,891,824.90元有4.86元差异)。

2、按A股除权前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2.972288元。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 34,891,820.04元/117,390,438股=0.2972288元/股(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2288元/股。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

有总股本117,390,43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股份1,084,355股后的股本116,306,0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4,891,824.9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股份回购导致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由116,306,08股变化为116,096,783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293,655股后的116,096,78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54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486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108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54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配办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34,891,820.04元/117,390,438股=0.2972288元/股(含税)。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2288元/股。

2、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自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回购价格上限由18.00元/股调整为17.70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分红=18.00元/股-0.2972288元/股=17.7027712元/股)。

3、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公司股东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德清汇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减持意向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

七、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咨询联系人:周国强

咨询电话:0572-8899721

传真电话:0572-8468710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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