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森赫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8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66,78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53,357,333.4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若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到预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并另行披露公告。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66,786,66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3*****242李东流
208*****797浙江米高投资有限公司
308*****766湖州尚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8*****820湖州迈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08*****864湖州途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3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

咨询联系人:俞亚萍

咨询电话:0572-2923378

传真电话:0572-2923397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