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5号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七、股利分配政策”显示:“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你公司2020年度至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1.26亿元、
1.65亿元、1.84亿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除2021年度外,其余年度你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8.6.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进一
步增强分红意识,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作出的承诺,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