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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7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2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七、股利分配政策”披露如下: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公司在持续盈利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利润,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你公司2020年和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5,984.96和16,453.96万元,未分配利润均为正,但未按承诺向股东实施现金分红,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履行承诺事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增强分红意识,健全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稳定投资者预期,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有关情况说明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要求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认真吸取本次教训,以此为戒,持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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