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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欣药业: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山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及对相关

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7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刘振腾、刘保起、陈娴、韩风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我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对收入确认政策执行不一致,未对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调价情况进行合理估计,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二、部分重要合同条款披露不完整。2022年9月,你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了《关于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之重组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山东罗欣医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销售你公司相关产品的销售额及毛利率水平,对你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披露相关条款。

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审议未披露。2022年度你公司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山东罗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491.74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年末净资产的1.37%,你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决策程序也未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九项、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做好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工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刘振腾、刘保起、陈娴、韩风生:

上述“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中涉及的违规行为发生时,刘振腾作为公司董事长、刘保起作为公司总经理,陈娴作为公司财务总监,韩风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罗欣药业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工作职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强化财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持续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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