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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易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4-049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6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云科技大厦33楼公司培训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6
普通股股东人数1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51,092,622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51,092,622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4.0913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74.0913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69,048,939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89,955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谢朋村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高雷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1,092,622100.000000.00000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1,092,622100.000000.00000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1,092,622100.000000.00000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1,092,622100.000000.00000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2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5,040,687100.000000.000000.0000
3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5,040,687100.000000.000000.0000
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5,040,687100.000000.000000.0000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2、3、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未有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3、议案2、3、4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4、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公司独立董事周斌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议案2、3、4)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帅律师、汤海龙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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