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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靠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301009 证券简称:可靠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1、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72,293,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75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630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797万股,并于2021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203,89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271,86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213,850,73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8.66%,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58,009,26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1.34%。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71,86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74,918,808股(高管锁定股为2,625,573股,首发前限售股为172,293,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34%;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96,941,1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6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分别为金利伟、杭州唯艾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唯艾诺”)、杭州唯艾诺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唯艾诺贰号”)、杭州唯艾诺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唯艾诺叁号”)。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
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承诺金利伟股份限售承诺关于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利伟承诺如下: 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三、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四、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且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五、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上述承诺事项。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
唯艾诺贰号;唯艾诺叁号;唯艾诺股份限售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年12月1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金利伟股份减持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且需符合下列要求: 1、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进行减持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末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本人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四、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
唯艾诺贰号;唯艾诺叁号;唯艾诺股份减持承诺“一、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有意向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三、本企业的减持行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7]820号)以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四、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4年6月17日至2026年6月16日
金利伟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方面的承诺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金利伟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及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稳定股价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价格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的股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1、发行人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且本人增持发行人的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本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发行人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现金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2021年6月17日至2024年6月16日
金利伟稳定股价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如果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前述股票价格与公司最近2021年6月17日至2024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有可比性,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发行人股份:(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发行人回购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发行人股票仍未满足“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5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不会导致发行人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人以增持公司股票的形式稳定公司股价,但应遵循下述原则: 1、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2、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稳定股价情形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本人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四、如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薪酬、分红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年6月16日
金利伟其他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发行人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关于瑕疵物业的承诺函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存在部分正在使用的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因此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因上述房屋未办理权证而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处以罚款而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本人进行足额补偿,并且承担搬迁所产生的全部费用。”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本人作为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对发行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保证本人在发行人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为履行本人职责所必须的花费,并严格接受发行人的监督与管理。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5、本人将尽责促使发行人未来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如有)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严格遵守相关条件。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6、本承诺出具日后,如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细化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的细化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金利伟其他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关于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或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并因此受到处罚的,本人将按相关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何费用。”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金利伟关于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一、本人将支持可靠护理拥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保持资产完整,并与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完全分开,确保公司的独立性。 二、本人将支持可靠护理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独立运作。 三、本人保证不违反可靠护理规范运作程序,不损害可靠护理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侵犯可靠护理享有的由全体股东出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 五、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可靠护理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六、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着公允、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回避制度,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可靠护理及其下属企业、可靠护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本人保证不会通过向可靠护理借款,由可靠护理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可靠护理的资金,亦不控制或占用可靠护理的资产。 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金利伟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 “一、本人保证截至本声明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可靠护理及下属企业资金的情形。 二、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将来参与投资的企业不会通过向可靠护理及下属企业借款,由可靠护理及下属企业提供担保、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各种方式侵占可靠护理及下属企业的资金,亦不控制或占用可靠护理及下属企业的资产。 本人在本声明中所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关于公司劳务派遣相关事项的承诺 “如果公司及子公司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受到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或因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利益导致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利伟承诺如下: “一、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不存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或者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内容的,已经发行并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买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金利伟其他承诺控股股东金利伟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承诺 “若因发行人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过程中,本人履行纳税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导致被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及费用的,其将自愿全额承担上述应当补缴的税款及费用。如因上述未履行纳税缴纳义务等行为被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相关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全额承担并保证不影响其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稳定性;且如因上述未履行纳税缴纳义务等行为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相关处罚),本人将无条件向发行人予以补偿。”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实际控制人金利伟就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它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如果因利润分配、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能举证证实的因本次交易遭受的直接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提供赔偿保障。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停止从发行人处获得分红、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 5、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唯艾诺贰号;唯艾诺叁号;唯艾诺其他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企业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企业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金利伟其他承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将积极履行就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做的全部承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未履行相关承诺,本人承诺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1、本人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发行人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06月17日至长期

承诺履行情况: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挂牌上市根据承诺相关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

12.54元/股,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未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述发行价的情形,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上市后6个月末(2021年12月17日)收盘价为19.15元/股,收盘价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价,不触及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的承诺。

(二)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股东后续追加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的情形:

根据股东金利伟先生与鲍佳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并进行财产分割之权益变动事项中做出的承诺,金利伟先生、鲍佳女士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72,293,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3.375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人数为4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金利伟161,099,964161,099,964注1
2杭州唯艾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00,0007,200,000注3
3杭州唯艾诺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00,0002,000,000注3
4杭州唯艾诺叁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3,2711,993,271注3
合 计172,293,235172,293,235

注1:股东金利伟先生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其承诺,本次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股东金利伟先生与鲍佳女士已于2024年2月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就所持公司股份的分割方案为“金利伟先生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79,190,682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29.1292%)分割过户给鲍佳女士;

鲍佳女士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其中的10,874,400 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对应的表决权;金利伟先生和鲍佳女士持有的唯艾诺、唯艾诺贰号、唯艾诺叁号三家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由双方均等分割,各占一半。唯艾诺贰号、唯艾诺叁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变更为金利伟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办理完毕交割手续。

注2:根据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鲍佳女士就与金利伟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而权益变动所取得的股份,将继续履行金利伟先生在此前作出的股份锁定、减持等相关承诺,以及其出具的《关于不可撤销地放弃部分表决权承诺函》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上述相关公告内容。

注3: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存在通过唯艾诺、唯艾诺贰号、唯艾诺叁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根据上述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相关承诺及相关减持规定,金利伟先生、鲍佳女士、周忠英女士、程岩传先生、王仲其先生、张雅冬女士、王丽女士以及任绍楠先生作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遵守相关减持承诺。公司前任监事吴红女士通过唯艾诺叁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于2024年1月19日任期届满离任,根据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承诺及相关减持规定,其在离职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此外,鲍益平先生(鲍佳女士亲属)、金利琴女士(金利伟先生亲属)分别通过唯艾诺叁号、唯艾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根据鲍益平先生、金利琴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相关承诺,需要就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遵守相关减持承诺。

注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股)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74,918,80864.34%-51,468,262123,450,54645.41%
高管锁定股2,625,5730.97%120,824,973123,450,54645.41%
首发前限售股172,293,23563.38%-172,293,23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96,941,19235.66%51,468,262148,409,45454.59%
三、总股本271,860,000100.00%-271,860,0001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和股东承诺。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可靠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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