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4日下午14:00
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5人,代表股份122,594,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084%。(公司表决权数量已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22,21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0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378,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2人,代表的股份378,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00 《
关于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2,421,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17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5,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58%;反对17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0 《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及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2,421,3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7%;反对173,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05,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2158%;反对173,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8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