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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屯矿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 公告编号:2024-05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57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3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2023年末总股本3,131,641,38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32,057,729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8,972,100股,即以3,090,611,551股

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7元(含税),不送股以及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79,428,716.86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01%。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32,057,729股,扣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8,972,100股,可分配股利的股份数为3,090,611,551股进行计算,以此为基数向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57元(含税),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股以及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090,611,551×0.0257)÷3,131,641,380≈0.025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54)÷(1+0)=前收盘价格-0.0254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计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限售股份按规定计税。对于持有本公司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1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相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1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31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0257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座33层联系部门:董秘办联系电话:0592-5891697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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