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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300486 证券简称:东杰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债券代码:123162 债券简称:东杰转债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828号)同意注册,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57,000万元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00.00元,扣除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销及保荐费用7,983,962.26元,剩余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于2022年10月2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司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562,016,037.74元。上述到位资金金额再扣除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信息披露费用、预付承销保荐费、资信评级费用和发行手续费用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2,809,905.6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9,206,132.08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0月20日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2-3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全资子公司东杰海登(常

州)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杰海登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余额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开户行名称账号专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753000000426010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东杰海登(常州)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二)

乙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保荐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75300000042601,截至2024年5月1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喻东、史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

之日起30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且仲裁庭由三位仲裁员组成,提起仲裁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就仲裁作出答辩的一方或多方应指定一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应为在国际金融、证券领域经验丰富和声望较高的专家,并由各方共同选定,若各方未在第二位仲裁员被指定之日起20工作日内达成协议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贸仲主任指定。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事项外,本协议各方应继续全面履行本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九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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