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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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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995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北京华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西城支行)的3,350万元人民币承兑汇票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由于北京华电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起诉北京华电及公司,要求北京华电还款,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9日、2003年2月18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农行西城支行同意北京华电于2003年6月30日前偿还350万元及利息,2003年8月14日前偿还1,995万元及利息,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北京华电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农行西城支行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公司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款1,350万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就代偿部分公司起诉行使追偿权并胜诉,鉴于北京华电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依据北京华电对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福州华电)享有本金2,345万元的到期债权,就公司已代偿的1,350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向福州华电提起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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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诉,后与福州华电以清偿1,000万元本金和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26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7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1-043、2018-016、2018-054)。

(二)2015年,就剩余代偿995万元本金及逾期利息部分,公司已向农行西城支行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6,441,412.93元,该部分担保解除。公司为北京华电提供2,345万元人民币担保一案,担保责任就此履行完毕。针对上述代偿部分,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华电于2007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北京华电与福州华电之间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两公司虽表面上彼此独立,但实际上同属于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华电)控制,公司将福州华电和中国华电一并列入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9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20、2016-086)。

(三)关于公司诉福州华电、北京华电、中国华电要求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6,441,412.93元及利息一案,2022年,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6222号】,判决北京华电向公司偿还代偿款26,441,412.93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并认定北京华电、中国华电、福州华电构成人格混同证据不足,驳回公司对中国华电、福州华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6日、2022年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2022-003)。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北京华电至今未履行(2021)京01民终6222号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因北京华电对福州华电仍享有本金995万元及利息的债权怠于行使、公司与福州华电存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公司已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本案已受理,收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闽0102民初5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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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北京国信华电物资贸易中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对第三人欠款本金995万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19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最终判决结果及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诉福州华电房地产公司《民事起诉状》;

2、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传票》【(2024)闽0102民初5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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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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