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 2024-029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修订)》(2024年7月1日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详细内容如下:
修订 条款 | 原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 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订为“股东会” |
第九条 修订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聘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四条修订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三级)。电力开发、经营,电力销售,电力工程施工,本公司电力调度,房地产开发;销售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交流电动机、载波通信系统设备;公司管辖范围内发供电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校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变电运维、光伏发电运维服务;综合能源服务;能源互联网、泛在电力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污水设备及管道运维服务;燃气安检服务;限分公司经营住宿、中餐、卡拉OK歌舞、工艺美术品销售、干洗、糖、烟、酒零售。(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三级)。电力开发、经营,电力销售,电力工程施工,本公司电力调度,房地产开发;销售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交流电动机、载波通信系统设备;公司管辖范围内发供电电能计量装置的检定、校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变电运维、光伏发电运维服务;综合能源服务;能源互联网、泛在电力物联网技术研发及应用;污水设备及管道运维服务;燃气安检服务;酒店管理(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修订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复制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四十一条修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第四十四条修订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少于八人,不包括八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少于八人,不包括八人);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 |
第四十九条修订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监事会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
第五十四条修订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五十八条修订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八十一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
条修订 | 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当同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且候选董事、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时,该议案表决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 | 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涉及下列情形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公司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1.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 ……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九十九条修订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新增 | |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零四条新增 | |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零八条修订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提名、战略与ESG、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二条修订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在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五范围内有权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资产抵押、债权债务重组、对外捐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对外担保事项。 ……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决策权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出董事会决定权限的,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遵循:控股、行业相近、有市场前景三条原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在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二十五范围内有权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委托贷款、资产抵押、债权债务重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下列对外捐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单笔捐赠金额在 10万元以上; (二)一年内对外捐赠金额累计超过 50万元以上时,其后的每笔对外捐赠。 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除股东会审议决定的其它对外担保事项。 ……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决策权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出董事会决定权限的,在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遵循:控股、行业相近、有市场前景三条原则。 |
第一百一十七条修订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条修订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四条修订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三十三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一条修订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
| |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指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修订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七条修订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修订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2.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有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按年度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 应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如实施现金分红,其比例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3款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对原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整合,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三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 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 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 的,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的 A 股 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股 1%以下、 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东,还应当按照 单一股东持股市值五十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对中小股东意见的听取 (一)董事会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鼓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利润分配程序 (一)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二)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