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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603486 证券简称:科沃斯 公告编号:2024-046转债代码:113633 转债简称:科沃转债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0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本次分派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可转债“科沃转债”正处于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6月13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科沃转债”停止转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6月12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日的总股本576,462,83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3,211,685股为基数和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7,261,400股,即以565,989,750股为基数计算,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69,796,925.00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565,989,750×0.30)/576,462,835≈0.2945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45)÷(1+0)=前收盘价格-0.294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202024/6/212024/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进行送股。

2. 自行发放对象

苏州创领智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创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科毓赢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

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红利人民币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元。

五、 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后,根据《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可转债(债券简称:科沃转债;债券代码:113633)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175.44元/股调整为175.15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4年6月21日(除权除息日)生效。具体调整信息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施权益分派调整“科沃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512-65875866

特此公告。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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