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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9号运通网城园区5号楼13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新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572,324股,该部分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427,676股,下同)的60.85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1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85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8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方式,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会议记录人张新程先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2,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7,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虞文燕、谭敏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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