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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豪弘业: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上证公监函〔2024〕0129号

关于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张柯,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经查明,2022年4月16日,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公司于2009年至2016年期间曾从事通讯设备贸易业务,经对该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公司对通讯设备贸易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更正,据此对相关年度合并利润报表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行调整,其中公司2015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均调减28,276.75万元。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

2.1条、第2.5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总经理张柯作为公司2015年年报签字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柯予以监管警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并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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