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13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沈亚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52,070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4名,代表股份115,544,404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41.5400%。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94,835,8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0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名,代表股份20,708,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50%;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1名,代表股份20,708,5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15,544,4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08,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调整公司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709,9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9.2778%;反对83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72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1%。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87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95.9707%;反对834,3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4.0288%;弃权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5%。《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了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