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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长制药:关于对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上证公监函〔2024〕0138号

关于对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刘少鸾,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杨伟,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4年2月2日,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合计持有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制药或公司)55,315,1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9%。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24年2月5日,刘少鸾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80,000股股份。增持后,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合计持股数量达到55,395,1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2024年3月7日,步长制药披露上述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及投资者预期。公司股东苏州联胜、刘少鸾、杨伟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3.4.2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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