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草香料: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公告编号:2024-072证券代码:870800 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

公告编号:2024-072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3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3、 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符合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的优先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次或上一年度(二者孰高)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但增持金额应不低于 100

公告编号:2024-072万元或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 1%(孰低)。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一会计年度因稳定股价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或上一个会计年度(二者孰高)从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50%或300万元(孰低);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2%;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价格应不高于本次发行价(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不高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七月至三年内,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

4、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股价稳定方案停止实施条件的,则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2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

公告编号:2024-072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50%,且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七个月至三年内)。

3、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股价稳定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公司应于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如下优先顺序及时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于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之日5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于增持期限内实施完毕。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上述主体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上述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告编号:2024-072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上述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或未按期履行稳定股价承诺,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领取薪酬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