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李健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04号
李健:
经查,你的配偶付佳佳通过其账户于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5月13日期间多次买卖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买入金额合计约38.43万元,卖出金额合计约14.75万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 ,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的规定。
我部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