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正在筹划通过下属全资子公司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向纷美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包装”或“标的公司”)全体股东发起自愿全面要约及/或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形式,以现金收购纷美包装已发行股份(景丰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除外)(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4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14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要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新巨丰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重组事宜的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新巨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首次公告日前6个月至《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日止,即自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6月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负责人;
(3)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
(4)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5)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 | 身份 | 变更日期 | 变更股数 | 变更摘要 |
郑兴杰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员工郑毅的父亲 | 2024-01-09 | 2,900.00 | 买入 |
2024-01-10 | -2,900.00 | 卖出 | ||
2024-01-19 | 2,600.00 | 买入 | ||
2024-01-23 | -2,600.00 | 卖出 | ||
2024-03-04 | 2,400.00 | 买入 | ||
2024-03-08 | -2,400.00 | 卖出 | ||
2024-04-18 | 2,600.00 | 买入 |
郑兴杰和郑毅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承诺如下:“1.郑毅未向郑兴杰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2.郑兴杰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新巨丰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3.郑兴杰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
事项,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4.郑兴杰及郑毅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郑兴杰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前,郑毅及郑兴杰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新巨丰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
自查期间内,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名称 | 证券账户号码 | 核查期间累计买入(股) | 核查期间累计卖出(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 08******51 | 3,356,120 | 0 | 3,356,120 |
根据新巨丰相关公告,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决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根据新巨丰的相关公告及说明,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股票交易行为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回购方案实施的股份回购,已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属于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系或利益安排,不构成内幕交易。新巨丰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新巨丰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2、中金公司
自查期间内,中金公司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中金公司资管业务管理账户
买卖期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变动行为 |
2023/11/10-2024/06/03 | 8,900 | 2,600 | 买入 |
2023/11/10-2024/06/03 | 459,603 | 卖出 |
(2)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
买卖期间 | 股份变动情况(股) | 核查期末持股情况(股) | 变动行为 |
2023/11/10-2024/06/03 | 4,425,743 | 164,188 | 买入 |
2023/11/10-2024/06/03 | -4,327,343 | 卖出 | |
2023/11/10-2024/06/03 | -200 | 申购赎回股份减少 |
对于中金公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金公司已出具说明如下:“本单位已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执行内部信息隔离制度,充分保障了职业操守和独立性。本单位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机制,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信息系统、资金账户、业务运作、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独立隔离机制及保密信息的管理和控制机制等,以防范内幕交易及避免因利益冲突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本单位资管、自营账户买卖新巨丰股票是依据其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其日常市场化行为。除上述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形外,本单位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以直接和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新巨丰股票的情况,也不存在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新巨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
诺、对相关自然人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丁 丁 杨 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