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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瀚微: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股票代码:300613 股票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4-057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瀚微”或“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眸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报告书首次披露之日(2023年12月29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交易事项之日(2024年5月23日)止。

二、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自查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核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富瀚微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股份后续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全部出售。自查期间,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股票账户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核查期末持股数(股)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2024.3.26-2024.5.101,581,5001,581,500

自查期间,富瀚微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系按照已披露的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及相关回购计划实施,相关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2、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身份交易日期/期间累计买入(股)累计卖出(股)核查期末持股数(股)
晏勇上市公司财务人员2024.1.2、2024.1.55,128(期权行权)5,10020,524

针对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晏勇出具了声明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交易富瀚微股票的行为系期权行权及卖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富瀚微股票的情形。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富瀚微股票、

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若上述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富瀚微。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声明等,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与承诺以及访谈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富瀚微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及相关访谈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该等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除上述主体外,纳入本次交易的自查范围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主体已确认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3、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4、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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