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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广州招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7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所涉及事项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详细介绍,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且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同时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就本次重组编制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以及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5、 截至目前,公司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我们同意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后暂不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综上,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相关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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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立新 刘清亮 刘巍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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