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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振业A: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48280 债券简称:23振业01债券代码:148395 债券简称:23振业0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1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1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1栋A座43层1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宋扬。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

503,716,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31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0,115,3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04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3,601,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6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4,328,7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727,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53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人,代表股份3,601,5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6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其中议案12、13、14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累计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对各项子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郭经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01,415,6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1%;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2,027,4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72%。

1.02选举赵晋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01,41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1%;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2,027,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71%。

1.03选举李固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501,415,6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31%;其中,获得中小股东同意2,027,4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371%。

以上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通过,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年。

以上独立董事当选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4%;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15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2%。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4%;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15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2%。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4%;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15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2%。

5、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6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8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1%。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39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5%;反对2,225,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9%;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97%;反对2,225,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211%;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2%。

7、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397,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395%;反对2,225,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9%;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9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4097%;反对2,225,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211%;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2%。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460,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20%;反对2,225,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419%;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1,8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8628%;反对2,225,8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4211%;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1%。

9、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算指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02,5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94%;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4,3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015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9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692%。

10、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00,734,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8%;反对2,982,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0921%;反对2,982,8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90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08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71%;反对2,602,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68%;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94,7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513%;反对2,602,9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0.1326%;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1%。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1,221,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45%;反对2,464,6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93%;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33,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462%;反对2,464,6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9377%;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1%。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6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8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1%。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6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1,410,5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0%;弃权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86%;反对1,410,5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5865%;弃权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48%。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2,265,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18%;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20%;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77,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4686%;反对1,420,4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8152%;弃权3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161%。

(以上议案内容已经公司2024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定期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5月2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4月23日、4月27日、5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会议听取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分别对2023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兰天律师、谢文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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