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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股份: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收到吉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简称“吉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李健:

经查,你作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付佳佳通过其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5月13日累计买入84,700股,交易金额384,299元;2024年5月10日卖出33,200 股,交易金额147,512元。

上述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本人及亲属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已于2024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2、李健先生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表示接受吉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李健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亲属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亲属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后续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吉林证监局的要求,加强证券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李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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