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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002959 证券简称:小熊电器 公告编号:2024-051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6月12日作为授权日,以46.2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63.7120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含小熊电器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3.712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15,685.5099万股的0.4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票的权利。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6.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也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7.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5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8.00%;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0%。
第二个行权期公司需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64%;

2、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6.64%。

注:①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②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部门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需与其所属部门在对应的行权期内行权前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部门层面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部门层面行权比例,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部门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
评价结果(S)S≥9090>S≥8080>S≥60S<60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8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数量×部门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5月27日至2024年6月5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4年6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以2024年6月12日作为授权日,以46.2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63.7120万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明确意见。

上述决议以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4年5月10日,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于2024年5月23日发布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5月30日完成。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47.41元/份调整为46.21元/份。

除以上调整外,《激励计划》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四、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6月12日作为授权日,以46.2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

63.7120万份股票期权。

五、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况

1.股票期权授权日:2024年6月12日。

2.股票期权授予数量:63.7120万份。

3.股票期权授予激励对象人数:49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7.4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5%,为每股42.00元。

因公司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由47.41元/份调整为46.21元/份。具体内容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比例
刘奎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44802.27%0.01%
核心骨干员工(48人)62.264097.73%0.40%
合计63.7120100.00%0.41%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7.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本次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2024年6月12日。对本次授予的63.7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6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摊销成本2024年2025年2026年
799.84293.25399.92106.68

注:①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②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③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④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七、激励对象行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行权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未参与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九、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4年6月12日作为授权日,以46.21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9名激励对象授予63.7120万份股票期权。

十、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相关调整和授予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一、律师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人数、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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