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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证券代码:301596 证券简称:瑞迪智驱 公告编号:2024-005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77.9518万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CDAA9B0145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133.8554万元变更为5,511.8072万元,公司股本由4,133.8554万股变更为5,511.8072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5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于2024年2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77.9518万股,于2024年5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11.8072万元。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新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进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谋取合法权益。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新的经营机制,聚焦智能制造,实现合作伙伴、员工与企业共赢。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份总数为55,11.8072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八)有关监管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九)有关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前述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审议时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为公司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二条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条款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内容,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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