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经核查,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且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三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除前述人员外,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6月12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341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1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