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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关于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34号

关于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华电能源,A股证券代码:600726;

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郎国民,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董凤亮,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冯荣,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李西金,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

经查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能源或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

报告》等相关公告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材料显示,2020-2023年度,公司关联方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通过代收代付薪酬的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合计130.45万元。其中,2020年度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1.35万元,当年未偿还,年末余额1.35万元;2021年度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

9.54万元,当年偿还累计发生金额10.89万元,年末余额为0;2022年度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4.06万元,当年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4.06万元,年末余额为0;2023年度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金额

115.5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相关方已归还前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二、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2020年至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分别迟至2020年4月25日、2021年4月24日、2022年4月28日、才予以披露。后续,公司已就相关交易补充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

综上,公司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第4.1.3条、第6.3.6条、第6.3.7条、第6.3.17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董事长郎国民、时任董事长董凤亮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冯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李西金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和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桦川协联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郎国民、董凤亮、时任总经理冯荣、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会计师李西金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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