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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重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经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止2024年4月19日的总股本3,896,931,0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共计人民币97,423,275.33元,占2023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47.7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增发、回购、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即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

2、自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即自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12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如公司在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之前发生可转债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即保持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5元人民币(含税)。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截止2024年4月19日的总股本3,896,931,01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2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姓名)
108*****876珠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862司兴奎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李振

咨询电话:0534-7520688; 传真电话:0534-728775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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