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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凯易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3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事宜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变更事项变更前变更后
注册资本289,175,621元404,845,869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内容,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917.5621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84.5869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917.5621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917.5621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484.5869万股。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0,484.5869万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要约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余条款未做调整。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负责处理与本次章程修改的一切事宜。《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修订后《公司章程》详见于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特此公告。

华凯易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应当在3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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