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11 号
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公司所持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谷”)57,233,20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7.5%)于2023年6月16日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并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你公司对*ST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降至22.54%。 你公司作为*ST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持股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2月修订)》第1.4条、第2.2.1条、第3.4.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