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ST宁科 公告编号:临2024-085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整体债
务规模为26.30亿元、其中逾期债务总规模为19.10亿元,涉诉债务规模为
16.58亿元,除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外,公司及子公司所有银行帐户被冻结,严重缺乏用于偿债的资金和流动资产,并且,重要子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试产的产量较低,结合公司目前债务风险巨大的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面临严重的负面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诉讼案件:借款本金189,500,000元,利息5,302,846.05元、罚息13,705.39元、复利67,664.14元,本息暂计194,884,215.58元;律师费120,000元,以上合计195,004,215.58元。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二建)诉讼案件:工程款617,179,815.84元,违约金暂计23,043,951元,合计640,223,766.84元。
● 中科新材以其名下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H0001847号不动产
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农发银行石嘴山市
分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一、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诉讼案件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作为原告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
被告:上海中能、公司、中科新材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中科新材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抵押补充贷款利率补充协议(一)》《贷款利率补充协议》;
(2)请求依法判令中科新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50万元,支付利息5,302,846.05元、罚息13,705.39元、复利67,664.14元,本息暂计194,884,215.58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10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3)请求依法判令上海中能、宁科生物对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中科新材抵押的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H00018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依法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依法判令中科新材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所支付的前期律师费120,000元;
以上合计:195,004,215.58元
(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承担。
3、事实及理由
2019年11月21日,中科新材与原告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抵押补充贷款利率补充协议(一)》《贷款利率补充协议》及《抵押合同》,约定中科新材向原告借款25,000万元,借款用于中科新材年产5万吨生物肥新建项目,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9年11月20日。利率优先执行抵押补充贷款利率(PSL),即4.545%,不能执行PSL利率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5个基点(一个基点等于0.01%)执行,自提款之日起按年调整,分段计息。罚息及复利利率均在协议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40%。还款计划共18期(一年两期),自2021年6月30日至2027年11月30日,每期支付1,500万元,共14期;自2028年6月30日至2029年11月20日,每期支付1,000万元,共4期。中科新材以其土地使用权(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权第H0005501号)及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对上述债务进行担保,抵押期限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
同日,原告分别与上海中能、宁科生物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上海中能、宁科生物就中科新材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23年6月28日,中科新材与原告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合同还款计划变更协议》(以下简称“《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将中科新材2023年应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6月30日、11月30日每期各1,500万元)进行调整,调整后2023年应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剩余2,900万元本金分摊至2024年至2029年还款期内偿还。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5日向中科新材在原告开立的专门账户发放贷款3,000万元、5,000万元、
17,000万元,共计发放贷款25,000万元。中科新材仅按期偿还了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的贷款本金共计6,050万元,自2023年11月30日起,中科新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且经原告多次向中科新材催促履行还款义务未果,致使贷款本金及利息严重逾期,中科新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向中科新材送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通知书》,并向上海中能及宁科生物送达《提前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各被告均拒绝履行。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9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
二、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化二建作为原告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公司、中科新材提起诉讼。
(二)本次重大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案件进展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化二建
被告:公司、中科新材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中科新材支付剩余工程款617,179,815.84元;
(2)请求判令中科新材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暂计23,043,951元(以617,179,815.84元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3)请求判令原告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4)请求判令宁科生物就设备购置及装置性材料采购款在6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5)请求判令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承担本案的保全及保函费用、诉讼费用。
3、事实及理由
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中科新材就工程地点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工业园的“中科新材月桂二酸项目”(以下简称“月桂二酸项目”或“案涉项目”)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就案涉项目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及对价支付等作出约定。案涉项目于2019年3月开工,2020年12月31日投产使用,于2023年3月21日结算完毕,最终结算值1,890,025,961.83元,2023年6月7日双方盖章的《对账单》再次确认中科新材与原告就“中科新材5万吨/年月桂二酸项目”的结算金额为1,890,025,961.83元,其中中科新材已付工程款1,272,846,145.99元,剩余工程款617,179,815.8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中科新材主张工程款,中科新材均不予支付。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超出付款时间三个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据此,原告暂计违约金23,043,951元(以617,179,815.84元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在应付工程款617,179,815.84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宁科生物为持股中科新材61.5385%股份的控股母公司,2019年7月11日宁科生物发布的临2019-044号《对外担保公告》,“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加快工程进度,经与中化二建协商,公司为合同项下约定的中科新材向中化二建支付设备购置及装置性材料采购款不超过66,000万元的付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事项经宁科生物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宁科生物应当对设备购置及装置性材料采购款在66,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9日收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目前尚未开庭。
三、本次披露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审理,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风险提示
(一)抵押物可能被拍卖的风险
中科新材以其名下宁2019石嘴山市不动产证明第H000184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中国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有权对上述抵押物进行拍卖。
(二)涉及诉讼事项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产生的多起诉讼,鉴于部分诉讼案件处于审结未履行阶段、审结未履行完毕阶段、未审结阶段、立案受理尚未开庭阶段,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及中科新材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O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