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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转债代码:113663 转债简称:新化转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72024/6/182024/6/18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

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50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2023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化转债”已进入转股期,为保证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时总股本不发生变化,自2024年6月1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间 ,“新化转债” 停止转 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4年6月10日公司股票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85,591,474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的股份 2,394,600 股,即以183,196,87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4.5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438,593.3 元。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分红金额)÷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83,196,874×0.45)÷185,591,474≈0.4441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未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4419)+0×0]÷(1+0)

=前收盘价格-0.44419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72024/6/182024/6/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胡健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无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的

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 10%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如QFII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5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71-64793028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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