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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信至诚: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1

证券代码:688244 证券简称:永信至诚 公告编号:2024-037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

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未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26元(税前)每股转增0.48股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42024/6/172024/6/172024/6/17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5月24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等权利。因此,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8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维持分配总额、转增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和每股转增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69,310,32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718,937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68,591,391股,拟派发现金红利15,501,654.37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32,923,867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02,234,195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转增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本次进行现金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226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8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系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8,591,391×0.226)÷69,310,328≈0.22366元/股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转增比例)÷总股本=(68,591,391×0.48)÷69,310,328≈0.47502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22366)÷(1+0.4750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6/142024/6/172024/6/172024/6/1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股份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蔡晶晶、陈俊、北京信安春秋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信安春秋壹号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6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6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3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3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34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6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否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转增
A股69,310,32832,923,867102,234,195
股本总数69,310,32832,923,867102,234,195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02,234,195股摊薄计算的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0.30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有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50866160

特此公告。

永信至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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