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函的
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汪美兰女士于2024年6月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汪美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4〕00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当事人:
汪美兰,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024年4月19日,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或公司)披露《关于董事交易可转债因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时任董事汪美兰于2024年4月17日合计卖出赛特新材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4,000张,成交金额合计476,830.00元;并于当天买入赛特新材可转债2,000张,成交金额合计238,580.00元,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6.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汪美兰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
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关于董事交易公司可转债因误操作触发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说明上述《警示函》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汪美兰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汪美兰女士承诺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反复核对确认,切实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汪美兰女士收到上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司后续进一步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规范运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汪美兰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