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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铸管: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7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现将该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

原告:新疆天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天信”)

法定代表人;韩键刚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36号

被告一:新兴铸管新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管新疆”)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伊宁路405号E2栋-1601号房

被告二:新疆新兴铸管金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特国贸”)

法定代表人:张泽珠

住所:新疆巴州和静县工业园区(新兴铸管新疆有限公司院内)

被告三: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齐书

住所: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第三人:新兴铸管(新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物流”)

法定代表人:韦良义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三路349号

2、受理机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基本情况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新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新兴物流需向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承担1.83亿元损失赔偿责任,承担自2016年6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8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一铸管新疆滥用其股东权利,同时利用其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与被告二金特国贸共同借用第三人新兴物流的钢材拒不归还的行为,导致本案第三人新兴物流损失266,995,232.60元和利息等各项损失。因此,原告作为新兴物流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新兴物流的合法权益。

4、新疆天信的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钢材损失183,000,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利息损失70,261,972.60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按照LPR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0,069,468.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是146,911,514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保全费和保全担保费损失805,000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诉讼费损失1,999,440.45元;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执行费损失449,565.84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运费损失1,576,705.4元;(以1,076,705.4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4月1日起算,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违约金损失323,011.62元;

(9)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利息损失3,338.25元;(暂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利息按照LPR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3,483,393元。)

(1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第三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7,664.91元;(暂计算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标准支付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计算基数是3,483,393元。)

(1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第一项至第十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请求第三人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12,200元;

(1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5,000元和保全保险费费用110,000元;(上述金额合计349,983,367.17元)

(14)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邮寄送达费等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后续的审理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本次诉讼并全力推动相关诉讼事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以上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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