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京威股份
股票代码:
002662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
德国费尔贝特
通讯地址:
Siebeneicker Str. 235, 42553 Velbert, Nordrhein-Westfalen,德国
权益变动性质:
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6月5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京威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6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7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 8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8
三、标的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 19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 20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1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2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24
附表 ................................................................................................................ ..2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京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发行人 | 指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 | 指 | 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
沪通基金 | 指 | 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金宝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纬壹基金 | 指 | 纬壹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纬壹致远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1)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5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沪通基金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合计87,183,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1%;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6月5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纬壹基金出售上市公司股份合计87,183,8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本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一》 | 指 | 德国威卡威与沪通基金于2024年6月5日签署的《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金宝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股份转让协议二》 | 指 | 德国威卡威与纬壹基金于2024年6月5日签署的《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与纬壹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纬壹致远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
营业地 | 德国费尔贝特 |
注册地 | 德国乌珀塔尔 |
单位负责人 | 沃尔夫冈-布劳恩博士(Dr. Wolfgang Braun); 托尔斯滕-凯博(Torsten Kebbe) |
注册资本 | 1,674.24万欧元 |
商业登记证号码 | HRB17510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范围 | 生产和销售工业产品,尤其是铝制品 |
经营期限 | 长期 |
主要股东 | Walter Klein GmbH & Co. KG持股82.75% |
通讯地址 | Siebeneicker Str. 235, 42553 Velbert, Nordrhein-Westfalen, 德国 |
联系方式 | (0049) 2053 95-1255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证件号码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留地 |
沃尔夫冈-布劳恩博士(Dr. | 男 | C8***R9 | 董事 | 德国 | 德国 |
姓名 | 性别 | 证件号码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留地 |
Wolfgang Braun) | |||||
托尔斯滕-凯博(Torsten Kebbe) | 男 | C7***4Y | 董事 | 德国 | 德国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在上市公司没有任职或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资金安排和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报告书披露的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174,367,77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62%。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1)2024年6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沪通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根据该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沪通基金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87,183,886股流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1%;
(2)2024年6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纬壹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根据该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纬壹基金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87,183,886股流通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81%。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份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股份转让前 | 本次股份转让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 174,367,772 | 11.62 | 0 | 0 |
合计 | 174,367,772 | 11.62 | 0 | 0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德国威卡威与沪通基金于2024年6月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一》,主要
内容如下:
1. 协议主体
甲方: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Siebeneicker Str. 235, 42553 Velbert, Nordrhein-Westfalen,德国
法定代表人:Dr. Wolfgang Braun,Torsten Kebbe乙方:宁波沪通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沪通金宝利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M0815法定代表人:李洁
2.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87,183,88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京威股份股票在协议签署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人民币3.12元/股(“基准股价”),标的股份的市值为人民币272,013,724元(“标的股份市值”),转让价格为基准股价的90%,即人民币2.81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986,720元,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2.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3. 股份过户及转让款支付
3.1.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万元(大
写:叁佰万元)(“第一笔付款”)。如乙方在本次交易公告之后,非因本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撤销交易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一笔付款不再退还乙方。如甲方在本次交易公告之后,非因本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撤销交易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第一笔付款金额。
3.2. 在京威股份对本次交易进行公告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确认
意见书》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700.00万元(大写:
柒仟柒佰万元)(“第二笔付款”)。标的股份过户(不早于甲方已经收到乙方的第二笔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000.00万元(大写:柒仟万元)(“第三笔付款”)。待标的股份过户后且
第三笔付款完成后两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834.33万元(大写:
肆仟捌佰叁拾肆万叁仟叁佰元)(“第四笔付款”)
3.3. 乙方将至迟于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将剩余46,643,420元人民币
(大写:肆仟陆佰陆拾肆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支付给甲方(“第五笔付款”)。
3.4. 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增
值税、交易经手费、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甲方、乙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前甲方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代为缴纳,并从第三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税费的缴纳凭证。
4. 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1) 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悬而未决的争议、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保证标的股份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被行政、司法限制的可能性。甲方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标的股份不存在所有权、优先权等权属纠纷情形。如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2) 甲方保证,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
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内部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
3)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方证监局)、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和德国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将依法办理并积极协助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并在收到《确认意见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提交过户申请;甲方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形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否则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制定转让手续的时间安
排或乙方在提出有关时效的要求时,应充分理解并考虑到此次交易的跨国和涉外因素,给予各方合理、充分的准备和办理时间。
4) 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
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处置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
5) 甲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
4.2. 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1)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
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
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3) 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报送相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
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4)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本协
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否则按照迟延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
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内部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6)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
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7) 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
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8) 乙方将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
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
公告等程序。10) 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
11) 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京威股份的股份;
12) 乙方承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 违约责任
5.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1)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2)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
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3)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5.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
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2)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
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
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4) 在向违约方发出实际履行的要求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违约方未实际履行的,非违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3.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此次交易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
若因未获前述交易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不视为交易各方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 如至2024年11月30日,本股份转让协议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能生
效或无法完成过户,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不视为交易各方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有)。
5.5. 若乙方付款迟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标的股份已
经过户至乙方,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的权属关系恢复到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状态,并配合甲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但保留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不予返还。
5.6. 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救济。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6.2.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进行仲裁时,除争议
事项以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7.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 德国威卡威与纬壹基金于2024年6月5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主要
内容如下:
1. 协议主体
甲方: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Siebeneicker Str. 235, 42553 Velbert, Nordrhein-Westfalen,德国法定代表人:Dr. Wolfgang Braun,Torsten Kebbe乙方:纬壹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代表纬壹致远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兴工路37号法定代表人:唐传龙
2.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87,183,88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81%,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京威股份股票在协议签署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人民币3.12元/股(“基准股价”),标的股份的市值为人民币272,013,724元(“标的股份市值”),转让价格为基准股价的90%,即人民币2.81元/股,总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44,986,720元,乙方同意受让,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2.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期间,如目标公司发生送股、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股份拆分或合并、缩股等事项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标的股份数量做相应调整,但总转让价款不做调整。
3. 股份过户及转让款支付
3.1. 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万元(大
写:叁佰万元)(“第一笔付款”)。如乙方在本次交易公告之后,非因本协
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撤销交易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第一笔付款不再退还乙方。如甲方在本次交易公告之后,非因本协议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撤销交易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双倍返还第一笔付款金额。
3.2. 在京威股份对本次交易进行公告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交易出具《确认
意见书》的三个工作日之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700.00万元(大写:
柒仟柒佰万元)(“第二笔付款”)。标的股份过户(不早于甲方已经收到乙方的第二笔付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000.00万元(大写:柒仟万元)(“第三笔付款”)。待标的股份过户后且第三笔付款完成后两个星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834.33万元(大写:
肆仟捌佰叁拾肆万叁仟叁佰元)(“第四笔付款”)
3.3. 乙方将至迟于标的股份过户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将剩余46,643,420元人民币
(大写:肆仟陆佰陆拾肆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支付给甲方(“第五笔付款”)。
3.4. 因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增
值税、交易经手费、券商佣金、过户费用等),由甲方、乙方各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予以承担。标的股份转让及过户前甲方需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代为缴纳,并从第三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税费的缴纳凭证。
4. 陈述、保证与承诺
4.1. 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1) 甲方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悬而未决的争议、
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执行案件,保证标的股份在股份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被行政、司法限制的可能性。甲方持有的股份不存在代持情形,标的股份不存在所有权、优先权等权属纠纷情形。如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2) 甲方保证,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
本协议,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内部
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
3)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方证监局)、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和德国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将依法办理并积极协助乙方为本次股份转让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并在收到《确认意见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提交过户申请;甲方将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不会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的行为。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形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否则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万分之三每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制定转让手续的时间安排或乙方在提出有关时效的要求时,应充分理解并考虑到此次交易的跨国和涉外因素,给予各方合理、充分的准备和办理时间。
4) 在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不得与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
合同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处置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文件。
5) 甲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
4.2. 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如下:
1)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
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2) 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截至转让完成日均属真实、准
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
3) 乙方保证其在本协议报送相关审核和批准机关批准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受让
主体的各项资格要求。
4)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有足够的、合法的资金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行为,并将按照本协
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否则按照迟延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 本协议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的义务,其签订、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完
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以及履行本协议条款、条件和约定取得了内部合法授权,不会违反其内部规章制度或其为缔约方的或受其约束的任何重大合同、安排或谅解的任何约定。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未生效、无法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的,乙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6) 乙方保证已就本协议涉及的有关情况向甲方作了充分披露,不存在对本协议的履
行存在重大影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或潜在的行政调查、诉讼、仲裁等)。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都是完全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
7) 乙方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其他相关各方
办理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协助甲方向监管机构办理审批、信息披露等各种事项。
8) 乙方将向监管机构申领、备案或取得由其授予、备案或签发的一切确保本协议全
面执行的许可证、批文、授权书和注册登记等,向第三人交付或取得一切为使本协议全面执行的通知、批准、弃权书、同意函和授权书等。
9) 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以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通知、
公告等程序。10) 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的规定。
11) 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京威股份的股份;
12) 乙方承诺,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5. 违约责任
5.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若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视为该方违约:
4) 一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或职责;5) 一方在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中向另一方做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或提
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真实、有重大遗漏或有误导;6)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5.2. 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在不影响其他方(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
的,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5) 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6) 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约定
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7) 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包括为本次股份转让而实际发生的所有直
接和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的法律、会计、税务和技术顾问的费用),
以及违约方在订立本协议时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8) 在向违约方发出实际履行的要求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违约方未实际履行的,
非违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5.3. 本次股份转让尚须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此次交易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
若因未获前述交易所审核通过导致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不视为交易各方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5.4. 如至2024年11月30日,本股份转让协议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未能生
效或无法完成过户,任何一方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不视为交易各方违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如有)。
5.5. 若乙方付款迟延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标的股份已
经过户至乙方,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的权属关系恢复到本协议签署之前的状态,并配合甲方办理所有相关手续。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但保留人民币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不予返还。
5.6. 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上述救济权利是可累积的,不排斥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或救济。
6.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6.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6.2. 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其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进行仲裁时,除争议
事项以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7. 协议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标的股份存在的权利限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如下股份限售承诺:“自京威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京威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京威股份的股份,也不由京威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应于2015年3月9日到期,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与上市公司就《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和《市场划分协议》存有争议,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能如期解禁。上市公司就限售解禁等事宜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和解协议书》进行约定。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德国威卡威集团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书》履行了相关约定,其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22日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已对上述延长锁定、限售解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截至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174,367,772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就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承诺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附加条件、补充协议等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以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及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达成的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当事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深交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等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r. Wolfgang Braun Torsten Kebbe
日期:2024年6月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记簿、主要负责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2. 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r. Wolfgang Braun Torsten Kebbe
日期:2024年6月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 | |
股票简称 | 京威股份 | 股票代码 | 002662 | |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名称 | 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 义务人住所 | 德国费尔贝特 | |
拥有权益的股份 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否为上市公司 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权益 变 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其他□(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174,367,772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1.62%。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 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 方式: 协议转让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六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德国威卡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r. Wolfgang Braun Torsten Kebbe
日期: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