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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管理层团队稳定且有效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公司可将其他人员纳入本制度的绩效考核范围,前述被纳入人员将视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责任相结合;

(二)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

(三)薪酬与勤勉尽责相结合;

(四)薪酬与管理团队稳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五)薪酬与激励及约束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内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基本薪酬是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的职务价值、责任态度、管理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确定,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绩效薪酬是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预算指标的程度,对照董事会确定的当年经营业绩目标考评确定后,发放给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性薪酬。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

(一)基本薪酬标准:

1、总经理:126.00万元;

2、副总经理:105.60万元;

3、财务总监:105.60万元;

4、董事会秘书:50.00万元。

(二)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三)基本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部分:

1、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

2、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

3、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

(一)绩效薪酬计算依据:

1、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达到90%以上(含90%)至100%(含100%),按当年度净利润(不含超出净利润目标部分)的1%计提;

2、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在90%以下,则不计提绩效薪酬;

3、发放的绩效薪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二)分配系数确定:

1、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

2、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系数为0.8;

3、总经理基金(用于考核公司总部中层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分配系数为1.5;

第十条 公司兼职人员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绩效薪酬考核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和薪酬分配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年度总薪酬。 第十二条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内审部,在年度终了专门负责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资料,以便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负责执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每年末或下年初由高管团队向董事会提交年度经营预算指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年度经营目标,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被考核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经营年度结束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绩效评价情况,将考核结果、薪酬分配数额以书面决定形式作出,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决定后7个自然日内直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申诉,逾期未进行申诉的将视为默认接受考核结果,逾期申诉将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以扣罚绩效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兼职不重复计算,不含其他形式的津贴和福利。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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