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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储银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会议日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8日上午10:00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金嘉大厦

A座召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读会议须知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布拟审议事项

五、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七、宣布表决结果

八、宣读会议决议

九、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宣布会议结束

目录决议案

1.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4.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的议案..........................

6.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方案的议案..........................

7.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供2024年中期审阅服务的议案......

8.关于向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部分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议案................................................................................................................................

9.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10.关于重选刘建军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重选姚红女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刘新安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张宣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胡宇霆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重选丁向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余明雄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洪小源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8.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董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19.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监事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汇报事项

20.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1.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的汇报....................

22.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3年度执行情况的汇报....................................................................................................

23.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汇报........................

注:1.上述决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

2.如无特殊说明,本会议资料中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行”“全行”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集团”指“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监管部门关心指导、广大股东支持和监事会的监督下,切实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把握机遇、应变克难,全力支持经营层坚守战略定力,推进“5+1”转型发展,打造五大差异化增长极,勇于创新变革,强化能力建设,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

2023年,本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经营业绩保持稳定,资产质量平稳优良。全年实现净利润864.24亿元,增长1.25%;总资产达到15.73万亿元,增长11.80%;不良贷款率0.83%,拨备覆盖率347.57%,均为国有大行最优水平。在《银行家》(TheBanker)“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的排名上升至第12名(一级资本排名),再创新高。继续在惠誉、穆迪、标普三大国际机构评级中保持商业银行最佳信用评级。荣获中国证券金紫荆奖“卓越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获得明晟公司(MSCI)ESG评级A级。

一、持续推进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积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公司治理

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证。2023年,本行坚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持续巩固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地位,以持续推进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为主线,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同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要工作的公司治理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把牢改革发展的政治方向。

(一)坚持党建引领,持续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

2023年,本行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持续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公司治理规范性及有效性持续提升。

一是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贯彻“两个一以贯之”要求,持续推进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全过程,形成了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的发挥。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工作机制,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均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责要求作出决策,董事会全年审议99项议案,其中党委前置研究议题50项,确保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的发挥。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召开经营层例会暨董监高通气会,沟通全行各项重点经营管理工作,促进

董事、监事与党委成员就重大事项共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治理效能。

二是根据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推进公司章程及配套制度修订,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体系,夯实规范高效运作基础。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中党建相关条款,突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行长工作规则,以及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一步厘清各公司治理主体职责边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各治理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监督、推动经营层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三是持续优化组织机构设置,在总行高级管理层下设洗钱风险管理委员会,完善全行洗钱风险治理架构。结合银行自身战略发展和经营管理实际,优化科技板块部门设置及职责,完善科技治理架构,进一步强化科技引领。优化分支行公司金融机构设置,助力公司金融业务发展。二级分行机构人员优化试点工作扎实推进,试点分行内设部门精简约36%,机关人员压降996人、营销人员增加1,018人。

四是优化“自营+代理”独特运营模式,用好国家给予邮政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支持,完善利用邮政网络提供普惠、便民的金融服务,同时反哺邮政普遍服务的体制机制,通过代理网点积聚稳定负债来源,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网络,为广大县域城乡

地区提供了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加强代理金融管理制度机制,持续推进邮银协同,强化“自营+代理”一体化发展机制、协同服务流程、资源共享等方面建设。

(二)践行社会责任,展现国有大行担当本行全面推进“客户中心”创新实践,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行动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把“国之大者”转化为“行之要务”,以实际行动履行国有大行的责任担当。

一是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持续健全消保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监督全流程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全面对标《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投诉管理办法、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认真落实“预防为先”原则,做深做细消保审查工作,前移风险关口。优化投诉管理机制,加强投诉监测提示,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持续加大培训、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金融知识教育宣传,推进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二是履行社会责任,打造“邮爱驿站”。2023年,本行制定“邮爱驿站”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累计建成“邮爱驿站”4,861家,为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累能歇脚、渴能喝水、饿能热饭、热可纳凉、冷可取暖”的“暖心角落”,累计服务超过3,700万人次。其中,49家“邮爱驿站”被中华全国总工会评为2023年

“最美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

三是持续推进绿色银行建设,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践行国家“双碳”战略,努力建设一流的绿色普惠银行、气候友好型银行和生态友好型银行。完善绿色银行体系建设,2023年内共计成立碳中和支行、绿色支行和绿色金融部门等绿色金融机构28家。提升绿色金融影响力,完成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数据综合应用试点项目“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绿色信贷服务”,发布本行首份《环境信息披露(TCFD)报告》,加入联合国《可持续蓝色经济金融倡议》,成为首家加入该倡议的国有大型银行。推进产品服务创新,落地全国首笔公正转型金融业务和“碳减排支持工具+可持续发展挂钩+数字人民币”贷款场景业务,发行本行首单绿色金融债券,手机银行低碳专区推出个人碳账户,推动4,067家企业完成碳核算工作。连续两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绿色银行评价先进单位”,得分位列榜首。

二、坚持战略定位,强化决策落地,积极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

2023年,本行坚守服务“三农”、城乡居民和中小企业战略定位,坚守建设一流大型零售银行的战略愿景,深入践行“5+1”转型发展战略,围绕五大差异化增长极,打造“六大能力”,推动业务模式、客户服务方式、市场运营模式、体制机制等领域创新变革,积极应对内外部环境变化,通过快速夯实基础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一)强化战略引领,转型发展实现新突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本行董事会切实发挥战略引领作用,结合“十四五”规划战略目标,深化金融改革,加快业务转型升级,深入推进科技赋能,持续推动战略规划举措落地生效。

一是创新引领“业务模式”变革。零售信贷主动授信加速应用,贷款余额突破1,500亿元,不良率低于0.5%。集约化运营提质扩面,加快推动10大集约化项目实施。集约化审查审批全面提效,集约化审查审批助力消费信贷作业效率提高42%,小额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节约率达60%。

二是创新引领“服务方式”变革。零售核心客群加速拓展,邮银VIP客户增长8.72%,其中富嘉及以上客户增长16.76%;武汉、广州、杭州、长春等4家私行中心开业。公司“主办行”客户有效培育,公司、小企业主办行客户分别增长165.9%、91.1%,户均持有产品数均突破5个。同业生态圈影响力明显增强,“邮你同赢”平台签约客户超2,400家,累计交易金额突破2万亿元。网点、线上服务持续优化,超五千个自营网点完成形象改造,近八千台自助设备接入云柜;上线手机银行9.0,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的《2023中国数字金融调查报告》中用户体验得分第一;企业手机银行签约客户52.72万户,增长超7倍。

三是创新引领“体制机制”变革。信审“看未来”模型落地见效,使用模型批复客户近万户,批复金额超过1.35万亿元。邮银协同机制取得新成效,全面完成集团市场协同任务,协同获

客超200万户。

(二)坚守服务实体经济初心,助力乡村振兴和民营经济发展

本行积极落实国家战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落实金融工作三项任务,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全力完善高质量金融供给,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将“金融活水”精准滴灌到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及薄弱环节。

一是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坚持将主要金融资源投入实体经济。赋能科技型企业加速成长,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科技型企业贷款年增速超过37%。践行“双碳”战略,绿色贷款余额突破6,300亿元,增长28.46%。

二是全力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助力实现共同富裕。夯实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基础,继续为脱贫地区和国家重点帮扶县做好金融服务。涉农贷款新增3,464.98亿元,增量再创历史新高;农业“小而美”特色产业贷款新增1,131.20亿元。各项监管指标全面达标。

三是助力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行各项贷款比重近18%,2023年新增2,748亿元,增长

23.25%,完成普惠小微贷款“两增”监管目标,连续两年获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最高等级。

(三)数字生态银行步伐加快,科技赋能水平再上新台阶

金融科技是赋能业务发展的核心驱动力。2023年,本行坚

持科技创新,加快实施“十四五”IT规划,强化自主可控,不断积蓄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信息化建设提档加速,数字生态银行发展水平再上新台阶。一是信息化工程全面推进。投产上线382项工程;基于业务建模的大型银行分布式核心系统建设项目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科技发展奖一等奖第一名,是本行成立以来首次获得的最高科技奖。二是金融科技成果加速落地。投产数字员工、物联网平台等系统;邮储大脑AI平台、RPA(流程机器人)技术等落地场景超百个。三是数据价值持续释放,通过DCMM量化管理级(四级)认证;完成涉及客户、产品、风险等多领域的47个分析项目。四是系统运维能力显著提升。持续加大基础算力建设,自主可控能力进一步提升;推进运维自动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加快运维数字化转型;新一代网络规划等优化改造顺利开展,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纵深防御体系;实现应建灾备重要信息系统全覆盖,有效提升业务连续性水平。

(四)推进管理提质增效,进一步细化资源配置加强精细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是实现基业长青的重要保障。2023年,以“精、准、细、严”为基本原则,持续深化管理提质增效。一是人力资源管理发挥驱动作用。坚持“效能导向”,优化人才结构,把人力资源向高价值领域、核心业务领域倾斜,科技人才、销售类人员占比分别提高0.25、1.80个百分点。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选拔、激励、考核、退出机制更规范有效。完善薪酬分配机制,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推进

薪酬分配向基层一线员工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倾斜;强化绩效考核引导作用,激发干部员工的干事创业热情。二是财务支撑能力持续提升。强化战略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财务资源配置,全面挖潜增效,助力营收“攻坚”。集中采购率上升至94.09%,宝坻、合肥基地投产运营,合肥基地三期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奖。

三、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本行始终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风险合规贯彻经营发展全过程,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加快完善“主动防、智能控、全面管”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防控前瞻性,积极构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管理长效机制,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狠抓薄弱环节整治,扎实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当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

(一)增强风险护航能力,平衡风险与收益

本行始终坚持底线思维和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建立“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是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深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法与智能风控建设,高效完成资本新规标准法实施,强化数字风控应用,开展全面风险的过程管理、闭环管理。提升资本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精细化水平,为风险敏感型资源配置做好服务。二是深化风险引领经营理念。健全行业研究机制,加强区域授信政策和特色行业研究,做好差异化政策支持。加强“看未来”能力建设,优化技术标准,深化应用成效。加快智能信审系统建设,提升数据支撑决策能力。三是巩固完善

信用风险管控机制,构建多维度立体化智能监控,完善资产质量联防联控,信用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有效提升。

(二)科学开展资本管理和补充,保障业务平稳发展本行持续加强资本集约化管理,做好内源与外源的统筹安排,多渠道、多方式推进资本补充,切实保障资本充足率平稳运行,支撑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一是稳固内源资本补充能力。牢固树立资本约束理念,持续完善资本计量、配置、考评和内生补充机制,加强资本集约化管理,推进轻型化转型发展。持续挖掘结构优化潜力,保持利息净收入稳定增长,持续巩固资本回报水平。二是多措并举开展外源资本补充。圆满完成450亿元A股非公开发行,引入中国移动作为本行第二大股东,实现强强联合、协同共赢;同时,积极推动资本多元化补充,优化资本结构,先后完成200亿元二级资本债券及3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发行,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

(三)督促三道防线作用充分发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和审计监督,推动提升监督效能

持续加强内控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审计管理架构,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三道防线”,强化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全面压实案防管理责任。一是定期审议内控合规报告、监管通报问题整改情况、反洗钱工作报告等,持续加强合规、案防、洗钱风险管理,推动管理效能全面提升,夯实合规经营管理基础。二是推动代理金融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听取代理金融管理情况专

题汇报,强化指导监督,深化代理金融风控合规体系建设,推动邮银加强沟通磋商、形成管理合力。聚焦监管关注,加强代理营业机构案防及代销保险业务等重点领域管理,加快监管通报问题整改,筑牢代理金融稳健发展的根基。三是紧密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监管工作要求和全行重点任务开展审计项目,着力揭示问题、暴露风险、提出建议,深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成果运用,推动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四)积极贯彻监管新规,强化关联交易管理严格遵循境内外监管规定,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一是高度重视,积极推进邮银委托代理银行业务适用监管新规相关工作。二是按照监管新规标准认定关联方,动态管理维护关联方名单,进一步提高关联方信息主动管理能力。三是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系统,根据监管新规并结合管理需求,进一步优化系统功能,提升关联交易精细化管理水平。四是组织开展关联交易管理专题培训,针对复杂业务开展专项研究,增强全行关联交易管理的合规意识,提高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水平。五是根据监管要求,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就关联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主要交易情况进行说明,确保关联交易规范运作,接受市场监督。

四、加强董事会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提升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水平

2023年,本行持续完善董事会全流程闭环运作管理,充分

研判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稳步推进各项工作,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会前沟通与会后督办落实。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向董事会建言献策,支撑董事会运作质效持续提升。各位董事履职能力不断增强,董事价值贡献持续提升。本行荣获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董事会最佳实践案例”。

(一)有序开展董事选聘工作,持续推进董事会专业化、多元化

本行定期检视董事会架构、人员组成和多元化政策执行情况,董事会成员的委任均以董事会整体良好运作所需的技能和经验为本。在董事选聘尤其是独立董事选聘过程中,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董事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地区、专业经验、技能、知识等,不断优化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为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提供专业支撑。2023年,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及工作需要,提名了独立非执行董事1名,选举了非执行董事2名。截至2023年末,董事会共有女性董事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5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成员总数中的占比超过1/3,董事会专业、性别、年龄、地域等各维度结构合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董事会战略决策能力。

(二)优化运行机制,不断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

本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提升董事会会前沟通、议事决策、决议执行及监督评估的全流程运作质效。

一是做实做细董事会会前沟通机制。在董事会议案酝酿阶

段,选择相对复杂、较为重要、非常规议案事项,在酝酿阶段便邀请董事参与听取汇报,对议案内容和相关程序严格把关,深度参与议案形成过程,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党委、管理层充分沟通,对考虑不全面、论证不充分的议案坚决不允许提交董事会,夯实议案质量,确保董事会研究的议题充分论证、凝聚共识,切实提升议事质效。

二是充分发挥董事会决策、专门委员会专业支撑作用。全年董事会审议了修订“十四五”IT规划、大数据五年发展规划、雄安新区建设2024-2025年发展规划及2035年远景规划等发展规划及执行评估议题,制定或修订系统重要性银行管理办法、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表外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压力测试管理政策等20余项风险内控制度,及内设机构调整、董事选聘、高管选聘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并定期听取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邮储银行工作落地情况,充分发挥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围绕专业领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结合自身职责对议案进行细致研讨,形成明确意见后在董事会上进行介绍,提出诸多有价值的意见建议,有效发挥了专业支撑和决策参谋作用。全年董事会召开会议7次,审议议案99项,全体董事亲自出席率均超过三分之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37次,审议议案113项,听取汇报15项。

三是重视决议督办执行。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定期审阅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专报、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等方式,持续督促

高级管理层强化决议及审议意见落实工作,打通决策落地生效最后一公里。

(三)重视董事会能力建设,董事履职质效持续提升2023年,本行董事勤勉履职,广泛深入开展调研,积极主动参加各类培训,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深入有效的沟通,主动了解本行经营管理各方面情况,通过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董监高战略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参与本行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为本行完善公司治理、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层将调研报告批转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有力促进了本行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改进提升。

一是积极采取多种形式,了解分支机构和基层一线实际情况,全年共开展调研94人次,围绕全面风险管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代理金融案防安保及合规管理、邮银协同助力乡村振兴、支持民营经济、网络金融业务、房地产业务、预算管理、监管通报整改落实、信用村建设、子公司管理等主题开展专题调研并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全方位履行董事职责,为董事会决策和本行改革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助力经营管理水平提升。

二是严格遵照相关监管要求,董事积极参加由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北京证监局、其它中介机构及本行组织的专题培训共92人次,持续拓展自身履职视野,提升专业履职素质和能力。培训内容紧跟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行业趋势,

涉及宏观经济与政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独立董事制度、反洗钱反恐怖融资、ESG评级与展望、市值管理、消费行业复苏和展望、监管政策解读等广泛主题。

三是独立董事认真勤勉履职,在董事会中充分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独董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认真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与丰富从业经验,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对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建议,立足本行整体利益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注重维护中小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者权益。

四是各位董事十分重视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交流,通过参加定期战略研讨、审阅高管层报送文件、听取专题汇报、共同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等方式,深入了解本行经营管理情况,利用专业特长和丰富经验为董事会决策和本行转型发展建言献策。

(四)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推进与资本市场的充分有效交流

本行持续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认真履行股权管理职责,做好中小投资者服务,切实保障股东权益,向资本市场积极传递本行投资价值。

一是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彰显邮储特色。本行严格遵守

上市地信息披露监管规定,围绕全行改革发展中心任务,结合当前内外部形势,深入挖掘经营亮点,不断创新披露形式,突出报告重点、增强可读性、易读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主动拓展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彰显特色投资价值。2023年,本行荣获国际年报大赛(ARCAwards)封面设计银奖、美国媒体专业联盟(LACP)年报大赛(VisionAwards)商业银行组金奖、国际年报设计大赛(IADA)封面设计铜奖等多项大奖,连续三年在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中获得最高等级A(优秀)。

二是创新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市场交流质效。通过组织业绩发布及路演、参加峰会论坛、接待调研等多种方式,深度交流推介价值,及时回应市场关切。举办“深耕三农金融蓝海打造差异化增长极”为主题的资本市场开放日等活动,不断增强沟通实效,展示差异化竞争优势。2023年,本行共召开4次业绩推介会,运用网络直播、文字直播、电话接入等多种形式展示业绩亮点,充分利用投关电话、投关邮箱、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保障中小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权益。

三是持续深化股权管理,切实保障中小股东权益。认真履行股权管理职责,规范股东行为,持续加强股权的“穿透”管理。修订股权管理办法,持续健全股权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股东管理,开展大股东、主要股东年度评估工作,定期开展股东持股情况分析,密切关注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及时履行监管报批、报备

程序。持续深化与股东的长效沟通,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搭建桥梁,在股东大会前、业绩发布会前收集投资者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复,注重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本行董事会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会党中央对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以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创新变革为动力、以精细化管理为保障,胸怀“国之大者”,主动担当作为,全力推进本行高质量发展,向加快建设一流大型零售银行战略愿景稳步前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年,本行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战略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风险为本,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监管要求,聚焦全行中心工作,切实履行各项监督职能,督促全行聚焦主责主业,切实维护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为全行稳健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023年,本行不断夯实发展基础,经营业绩保持稳定,资产质量平稳优良。全年实现净利润864.24亿元,增长1.25%;总资产达到15.73万亿元,增长11.80%;不良贷款率0.83%,拨备覆盖率347.57%。在《银行家》(TheBanker)“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的排名上升至第12名(一级资本排名)。继续在惠誉、穆迪、标普三大国际机构评级中保持商业银行最佳信用评级。荣获中国证券金紫荆奖“卓越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获得明晟公司(MSCI)ESG评级A级。

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2023年,监事会准确把握内外部形势变化,充分立足当前发展实际,扎实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助力全行高质量发展,切实增

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有效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一)扎实开展重大战略监督,切实加强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

监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融合,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程序,重大监督发现及时报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主动向党委汇报监事会工作情况,积极探索深化对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的履职评价,保障监督党委决策贯彻执行。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作为监督工作重中之重,助力推动重点战略落实落地。持续监督全行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普惠金融政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绿色银行建设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聚焦农业强国战略,开展信用村建设专项调研,促进提升“三农”金融服务质效,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聚焦制造强国战略,开展制造业贷款风险专项监督,促进制造业贷款稳健发展,持续提升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水平。聚焦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关注绿色金融业务发展、ESG及气候风险管理等情况,推动加快构建绿色普惠银行、气候友好型银行和生态友好型银行。持续关注全行落实“5+1”战略路径和“六大能力”建设情况,助力全行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落实监管要求,切实回应监管重点关切

监事会对标对表落实监管要求,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关于监事会、监事的权责事项及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加

强改进相关领域工作,推动自身规范运行水平不断提升。第一时间学习传达最新监管政策要求、监管检查通报意见,定期审议听取本行监管通报整改落实情况汇报,督促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统筹推进整改工作,落实落细整改要求。密切关注新资本管理办法等监管新规执行落地情况,持续开展不良率、资本充足、杠杆率、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重点监管指标的跟踪监测提示,确保主要指标持续满足监管政策要求。着重加强对监管处罚、监管数据报送、案件防控、并表管理、数据治理等监管重点关注领域的监督提示力度,推动提升银行集团整体合规经营能力和成效。主动加强监管部门沟通汇报,全力配合监管评估、调研、会谈、访谈需求,确保日常会议、文件报送时效质量。

(三)持续开展风险管理监督,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监事会深入研判形势和风险点,积极履行风险监督职责,守牢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定期听取全面风险管理、资本管理、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等领域工作汇报,按季度审议全行风险、内控和财务监督情况报告,提出针对性监督意见。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监督,开展“三农”极速贷、个人住房贷款专项监督,有效防范稳妥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加强重点行业前瞻性风险研判,开展光伏产业、房地产及建筑业风险研究。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监督,开展资本管理专项监督,促进推动资本新规落地和资本精细化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并表风险管理监督,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经营及风险管理情况,推动提升本行整体风险防范能力。持续监测资

本充足率、杠杆率等监管指标变化情况,促进全行稳健运行。

(四)扎实开展财务监督,助力释放精细化管理效能监事会认真开展财务监督,助力释放精细化管理效能。监督重大财务决策及执行,审议定期报告、财务决算、利润分配、资产负债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资本配置等议案。开展发展效能监督,持续监测收入利润、净息差、ROA、经济增加值等指标,关注控股子公司经营效益状况,提出针对性监督意见。开展发展均衡性监督,关注中间业务收入、人均创利等重点财务指标,推动业务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开展财务精细化管理监督,完成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案件保险索赔管理专项监督。持续强化财务重点领域监督,推动全行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能力,助力发展质量和管理水平同步提升。

(五)深入开展内控监督,促进提升合规管理实效监事会深入开展内控监督,促进提升合规管理实效。关注内控体系建设情况,审议听取内部控制评价、案件防控、消费者权益保护、反洗钱等议案,持续关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效。推进内控重点领域监督,完成监管处罚、案件防控管理专项监督。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监督,完成科技助推能力建设情况专项监督。推进员工行为管理监督,完成被动离职人员管理情况专项监督。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关注客户及监管转办投诉情况。推进代理机构合规管理监督,关注代理网点内控基础管理、岗位建设、合规销售等情况。持续强化内控薄弱环节监督,推动全行持续完

善内控管理体系,进一步深化合规文化建设,筑牢业务稳健发展基础。

(六)依法开展履职监督,推动提升公司治理质效监事会依法开展履职监督与评价,持续优化履职评价流程和指标设置,按时履行评价结果监管报送程序。强化履职评价结果应用,连续7年开展履职测评结果分析,在董事会会议上现场通报评价结果及履职改进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董事、监事反馈评价结果及相关意见建议。加强并表管理监督力度,关注控股子公司治理及运行情况,围绕邮惠万家银行治理能力建设开展专项监督,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加强分支机构延伸监督,开展一级分行高级管理层专门委员会运行情况专项监督,推动提升分支机构治理质效。

(七)持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支撑能力监事会持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支撑能力。持续完善常态长效整改监督机制,建立整改落实情况台账,强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日常跟踪督办,连续7年开展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推动提升整改质效,完善监督意见闭环管理机制。创新监督工作方法,利用内外部数据平台和数据挖掘技术,定期围绕经济发展运行情况、审计专报开展分析研讨。有序推进监事任期管理工作,对应优化调整专门委员会组成,确保监事会组织架构科学合理。

二、监事会运行情况2023年,监事会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规范组织召开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全体监事忠诚勤勉履职,依法依规议事决策,独立、专业、客观发表意见建议,深入参与监督检查调研,为本行履职时间均符合监管规定。

(一)规范运作情况2023年,监事会共召开监事会会议7次,研究审议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计划,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及业绩公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2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监事会及其成员2022年度履职评价报告等议案及监督事项102项。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加强规范运作,共召开会议15次,审议议案44项,向监事会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围绕转型发展和防范风险等重点领域,做深做实监督工作,监督意见得到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A、H两地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变动公告等事项。

(二)监事履职情况2023年,全体监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忠诚勤勉履职,亲自出席全部的监事会现场会议,充分研究审议各项议案,有效发挥专业特长,独立、专业、客观发

表意见建议。认真出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层相关会议,持续关注本行经营管理情况,积极为本行转型发展建言献策。深入基层开展“三农”极速贷业务发展、制造业贷款和住房贷款业务、附属机构公司治理能力建设等专项监督调研活动,全面了解和掌握关于风险管理、业务转型发展、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第一手资料。积极参加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北京上市公司协会及本行组织的各项培训,内容涵盖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合规管理、反洗钱等领域,着力提升履职专业能力和水平。2023年,全体监事为本行从事监督工作时间均超过15个工作日。

担任党委成员的监事严格落实党的决定,积极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及时在监事会传达党的精神,有效向党委反馈其他监事意见建议。监事长带领监事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立足全行改革发展大局,切实履行监督职责。担任专门委员会主席的监事及时组织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积极拓展议题范围与监督视野,加强专门委员会规范高效运作。股东代表监事坚持从本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积极协助本行做好与股东单位的沟通工作。外部监事坚持独立视角、秉承公平原则,针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情况发表了专业、严谨、独立的意见和建议,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职工监事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切

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监事2023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监事监事会提名委员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财务与内控风险监督委员会
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
股东代表监事
陈跃军7/70
外部监事
白建军7/702/24/4
陈世敏7/706/6
职工监事
李跃7/702/26/67/7
谷楠楠7/702/26/67/7
已离任监事
赵永祥7/706/6
吴昱3/303/3
卜东升3/303/3

注:

(1)亲自出席包括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电话、视频连线等电子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白建军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起担任监事会财务与内控风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职

务。

(3)赵永祥先生于2024年3月8日辞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4)卜东升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辞任本行职工监事、监事会财务与内控风险监督委员会委员职务。

(5)吴昱先生于2023年5月29日辞任本行外部监事、监事会财务与内控风险监督委员会主席及委员职务。

(6)2023年度,本行未发生监事缺席监事会、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及未亲自出席

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现场会议的情况。

三、2023年度履职评价意见监事会以自我评价、履职资料分析、日常履职行为观察以及履职测评打分结果等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监管通报意见、内部审计监督意见,充分参考外部评价意见,进

行综合评议,形成2023年度履职评价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意见评价期内,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监管要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切实履行“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职责,践行“5+1”战略路径,勇于创新变革,在完善公司治理、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业务转型、强化风险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带领本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坚持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严格落实重大事项党委前置研究工作机制,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得到持续巩固。深入推进资本管理高级法与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建设,持续强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表内外业务风险、声誉风险和舆情管理,加强智能风控体系建设,全面风险管理质效进一步提升。指导和督促高级管理层规范开展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恢复与处置计划等领域压力测试,及时更新预期信用损失评估模型参数,不断加强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加强资本集约化管理,多措并举开展外源资本补充,资本结构持续优化。完善洗钱风险管理架构,推进反洗钱工作数字化、集约化改革,反洗钱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全流程工作机制持续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不断夯实。强化战略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财务资源配置,财

务支撑能力持续提升。密切关注控股子公司资本情况、公司治理、内控合规有效性,并表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数据治理体系,大力推进数据标准转型,数据价值持续释放。强化员工行为管理,内控管理质效不断提升。建立和完善垂直独立权威高效的审计管理架构,深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与成果运用,审计监督效能持续发挥。提高股权管理精细化程度,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深化与股东的长效沟通,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持续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走深走实,厚植清廉根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专长,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有力支持董事会科学高效决策。

监事会认为,评价期内全体参评董事能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坚持高标准的道德水准和专业水平,独立、客观地履行各项职责,坚守廉洁从底线,未发现违法行使职权、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等不当履职情形或严重失职行为。监事会对参加评价的12名董事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董事会及其成员在下一步履职过程中,继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持续深化公司治理运行质效,不断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积极回应各方重点关切。

(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评价意见

评价期内,本行高级管理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认真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围绕“十四五”规划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加快能力建设和创新变革,充分发挥特色禀赋优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经营业绩实现稳健增长。坚持审慎稳健的总体风险偏好,紧抓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声誉风险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高级法建设深入推进,资本新规标注法高效实施,“全面、全程、全员”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完善,风险水平整体可控。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精细化水平稳步提升,风险抵补能力充足。科学统筹资金来源与运用,流动性状况良好。不断优化压力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前瞻性、精准性进一步提升。加速推进数字生态银行建设,深耕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有力推动业务流程再造与产品创新。扎实开展数据治理,数据资产质量和价值持续提升。积极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智能化应用,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不断夯实。持续巩固洗钱风险防控,洗钱风险管理数字化、集约化转型稳步推进。不断增强系统刚性管控力度,案件防控与员工行为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改善。高效实施资本规划与资本工具发行,资本充足水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持续加强绩效考核战略引导,财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提升并表管理科技支撑,并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遵守高标准职业道德准则,积极营造清廉金融

文化氛围,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经营管理信息。高级管理层专门委员会规范运行,协助高级管理层分解传导战略目标,会议频次及运行情况均满足监管要求及工作规则规定。

监事会认为,评价期内全体参评高级管理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严格遵循董事会授权,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遵循高标准职业道德准则,严守廉洁从业底线,勤勉忠实、履职尽责,未发现违法行使职权、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等不当履职情况或严重失职行为。监事会对参加评价的6名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下一步履职过程中,聚焦“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职责,抓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着力提升战略执行成效,坚持风险合规贯穿经营始终,全力推动精细化管理落地,持续改进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并表管理等领域的履职表现。

(三)监事会自评及监事履职评价意见

评价期内,本行监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监管要求,依法依规议事决策,聚焦全行中心工作,围绕党中央决策落地、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发展、信息科技、监管要求落实等重点领域,扎实有效履行监督

职责,充分发挥监督制衡作用,积极维护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为本行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有效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

监事会认为,评价期内全体参评监事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独立、客观、专业、合规地行使监督权力,未发现违法行使监督职权、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等不当履职情形或严重失职行为。监事会对参加评价的6名监事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建议监事会及其成员在下一步履职过程中,持续深化监督制衡效力、不断加强监督成果运用,持续延伸监督工作触角,进一步提升监督队伍能力。

四、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依法运作

报告期内,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其履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年度报告

本行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行实际情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期内,本行募集资金使用与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一致。

(四)收购和出售资产报告期内,未发现本行收购、出售资产中有内幕交易、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本行资产流失的行为。

(五)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本行关联交易符合商业原则,未发现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议案没有异议。董事会认真执行了股东大会的决议。

(七)内部控制报告期内,监事会对本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监事会对此报告没有异议。

(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实施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执行各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九)社会责任报告期内,本行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监事会对本行年度社会

责任(环境、社会、管治)报告进行了审议,监事会对此报告没有异议。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参加履职评价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除以上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监督事项无异议。2024年,监事会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战略引领、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风险为本,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围绕全行中心工作,聚焦战略落地,切实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责,积极维护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全力推进本行高质量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三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有关2023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详情,请参见本行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的2023年年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四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监管要求以及经审计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财务报告,制定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85.32亿元。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226.64亿元。

三、以本行总股本99,161,076,038股普通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10股普通股派发人民币2.610元(含税),合计人民币258.81亿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银行股东净利润的30%。

四、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五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

相关安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拟定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相关安排如下:

根据经审阅的2024年上半年财务报告,合理考虑当期业绩情况,在2024年半年度具有可供分配利润的条件下,实施2024年度中期分红派息,中期股利总额占2024年半年度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银行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不高于30%。后续制定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考虑已派发的中期利润分配金额。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实施。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六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4年度固定资产投资

预算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发展战略,2024年全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围绕“5+1”转型发展战略,打造提升“六大能力”,构建五大差异化增长极为目标,拟安排人民币132.33亿元固定资产投资预算,重点支持科技领域投入,全力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总部集约化能力,保障合肥、宝坻等总部基地项目建设投入;重点改善城市地区分支行运营场地,支撑分支行经营发展,促进本行高质量发展。为做好2024年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统筹管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授权行长在总预算内对预算适度进行调配管理,以确保投资总预算执行到位。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七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2024年中期审阅服务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结合市场情况及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本行拟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行提供2024年中期财务报告审阅等专业服务,相关服务费用人民币894万元。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6月4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八

关于向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转让部分信托

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行拟向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资本)转让底层为9支产业基金和1支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份额收益权的信托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转让目的

本行坚持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资本精细化管理。按照当前资本计量规则,标的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占用本行较多资本。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资本占用,提升对“三农”、消费、小微企业等本行信贷差异化增长重点领域投放的支撑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本行拟向中邮资本转让底层为9支产业基金和1支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份额收益权的信托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底层为9支产业基金和1支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份额收益权的信托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该交易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中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类型。本次

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本次交易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转让信托受益权

1.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1期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1期成立于2016年3月24日,将于2046年3月24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120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0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1,305,192.92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利润455337
税后利润341253

2.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2期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2期成立于2016年6月24日,将于2046年6月24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0.3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0.3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3,332.90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亏损)/利润1(2)
税后(亏损)/利润1(2)

3.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15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15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6年9月6日,将于2029年8月21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48.14301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48.14301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绿色制造、空间和海洋产业、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先进半导体、机器人、物联网、智能系统、新一代航空装备、空间技术综合服务系统、智能交通、高效节能环保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537,754.5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亏损)/利润480(47)
税后(亏损)/利润360(35)

4.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0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0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6年12月21日,将于2027年9月2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51.1875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51.1875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合伙企业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257.6875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636,932.74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亏损)/利润(708)1,025
税后(亏损)/利润(531)769

5.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6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6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将于2026年11月2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250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0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91.78亿元,80%投资于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相关项目,20%投资于其他具有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的有关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1,968,498.1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利润1,595367
税后利润1,196275

6.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8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8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7年1月9日,将于2027年1月8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56.25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深圳市国协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56.25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合伙企业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300.095亿元,主要投资方向包括现代物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开发、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型消费等产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198,907.7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亏损)/利润(377)278
税后(亏损)/利润(283)209

7.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9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9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将于2029年2月27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4.24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

的底层资产为深圳市招商银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人民币

4.24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绿色制造、高端制造、空间和海洋产业、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城市发展、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健康技术、金融、现代服务、贸易等领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39,181.30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亏损)/利润19(13)
税后(亏损)/利润14(10)

8.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31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31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将于2032年6月3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13.80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本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13.8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合伙企业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3.434亿元,主要投资方向包括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165,319.92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利润1,808214
税后利润1,356160

9.华润信托·润盈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润信托·润盈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将于2026年12月2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11.55亿元,受托人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除本行于其中持有人民币11.54亿元的份额外,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其中持有人民币0.01亿元的份额。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11.55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基金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目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199,214.7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利润337482
税后利润253362

(二)转让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华润元大资产润盈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7年1月11日,将于2027年1月11日到期。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4亿元,管理人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本行外,该资产管理计划无其他委托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底层资产为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4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有限合伙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56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账面价值18,585.01万元。该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2022年度、2023年度经审计税前及税后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百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3年度
税前利润25111
税后利润1888

三、转让标的的评估、定价情况

(一)定价情况及依据

本次交易定价系以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总价格5,157,620.95万元确定,该等评估结果尚待履行财政部的备案程序,最终转让总价格以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如根据财政部备案确定的评估结果对本次交易的定价作出调整,本行将另行发布公告。

本行已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进行评估。本次交易的评估以2023年12月

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评估。经考虑以下理由后该方法被视为对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进行评估的最合适方法:

(1)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被评估主体主要业务为金融投资类,未来项目的投资情况与收益情况不可预期,独立估值师无法对未来项目投资管理规模以及投资收益做出较为准确的预测,因此,收益法并不适用。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与被评估主体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满足数量条件、同时同行业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且披露信息不足,因此,市场法亦不适用。

(3)成本法适用性分析:

考虑委托评估的各类资产负债能够履行现场勘查程序、并满足评定估算的资料要求,因此,选用成本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具体情况请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评估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得出的评估价值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1期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1,305,192.921,378,228.92
项目评估机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得出的评估价值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2期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份额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3,332.903,705.49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15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537,754.56516,000.85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0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636,932.74617,413.15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6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968,498.161,958,670.11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8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198,907.76186,348.49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9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39,181.3040,262.23
本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31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65,319.92165,436.25
本行于华润信托·润盈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的受益权份额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199,214.76255,944.42
本行于华润元大资产润盈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下的收益权份额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8,585.0135,611.04

注1: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项下各转让价格最终将以经财

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注2: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成本

法包括复原重置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等。

上述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资产评估报告请见本行于2024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定价合理性分析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不存在差异。本次交易价格合理,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基本信息

(一)协议签署日期

2024年6月3日

(二)协议订约方

本行(作为转让方)、中邮资本(作为受让方)

(三)转让标的、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本次转让标的:9支产业基金和1支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份额收益权的信托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2.转让价格:转让总价款为5,157,620.95万元(最终以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

3.支付时间及方式:转让协议生效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的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

(四)协议生效条件

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

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以下日期孰晚之日起生效:

1.本行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日;

2.中邮资本上级单位

有效决策程序通过之日;

3.合同项下之协议转让行为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

4.本次交易相关评估结果经财政部备案之日。

上述先决条件不可予以豁免。待上述生效条件全部满足后,信托受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第2项条件已达成。

(五)交割

1.标的信托受益权

本行与中邮资本应根据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约定,于转让代价支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标的信托受托人处办理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标的信托受托人出具确认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标的信托受益权交割完成:

(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成立且生效;

(2)转让代价支付完毕;

(3)标的信托受托人出具确认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2.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中邮资本上级单位为邮政集团。

本行应在中邮资本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相应转让通知,并要求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知悉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已转让至中邮资本。

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交割完成,过渡期结束:

(1)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合同成立且生效;

(2)转让价款支付完毕;

(3)本行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转让通知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确认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六)过渡期收益安排

自2024年1月1日(含)起至标的信托受益权或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含)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所产生的已分配和未分配本金、分红与收益等归属于中邮资本,本行应当于交割完成当月内将上述标的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所产生的已分配本金、分红与收益支付至中邮资本指定账户。

(七)转让对本行财务影响

转让事项完成后,本行不再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基于转让事项,本行预计确认合计约人民币84,700.92万元的收益,该收益乃基于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

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总代价人民币5,157,620.95万元减去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对应的账面价值人民币5,072,920.03万元而得出。

(八)转让后所得款用途转让事项所得款项将用于服务实体经济,即所得款项将用于增加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支持本行业务发展。通过转让事项,本行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在“三农”、消费、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撑能力,助力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提请决策事项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工作,现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或董事长、行长授权的其他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或单独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同意对本行持有的底层为9支产业基金和1支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存量份额的信托受益权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以转让总价款5,157,620.95万元一次性转让给中邮资本,最终以财政部备案确认的评估结果调整(如需)。二是就该转让事项与相关方签订或出具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具体办理监管报备(如需)等其它转让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独立财务顾问函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独立财务顾问函

浩德融资有限公司21永和街中环香港敬启者:

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转让信托受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概览

浩德融资有限公司获委任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报告”),以就涉及信托受益权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转让事项的须予披露和关连交易提出书面意见。考虑的主要因素和理由

1.关连交易的基本信息

1.1.交易事项兹提述邮储银行日期为2024年6月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邮储银行与中邮资本签订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的公告。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邮储银行同意转让而中邮资本同意受让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事项的总代价为人民币5,157,620.95万元(最终以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准)。如根据经财政部备案确定的评估结果对转让事项的代价作出调整,邮储银行将据此进一步刊发公告,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的规定(如适用)。

1.2.关于邮储银行和中邮资本的一般信息邮储银行是中国领先的大型零售银行,拥有中国商业银行中拥有最大的分销网络、客户基础和优异的资产质量。邮储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个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

邮政集团按照国家规定,以邮政、快递物流、金融、电子商务等为主业,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主要包括:国内和国际邮件寄递业务;报刊和图书等出版物发行业务;邮票发行业务;邮政汇兑业务;机要通信业务;邮政金融业务;邮政物流业务;电子商务业务;各类邮政代理业务及国家规定开办的其他业务。

中邮资本为邮政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是邮政集团旗下的战略资本运营平台,旨在围绕邮政集团发展战略,依托中国邮政品牌和资源优势,以资本运作、专业化投资运营等方式助力邮政集团高质量发展。主要业务包括:集团内部资产重组、引战、改制,战略并购,直接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投资等。

2.香港上市规则的含义

邮政集团为邮储银行的控股股东,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持有邮储银行约62.78%的已发行普通股股本总额,中邮资本为邮政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中邮资本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邮储银行的关连人士,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和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邮储银行的关连交易。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如一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内进行或完成或属彼此相关者,则该等交易须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由于转让事项的交易对方均为中邮资本,并且交易性质相同,转让事项应当合并计算。

由于转让事项经合并计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逾5%但无超逾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所订的25%,转让事项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邮储银行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年度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由于转让事项经合并计算的最高适用的百分比率超逾5%,转让事项作为邮储银行的关连交易,还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年度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3.独立财务顾问

3.1.本报告的目的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浩德融资为可从事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团,已获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我们的职责为就以下事项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和独立股东提供独立意见:(i)转让事项是否在邮储银行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ii)转让事项、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及其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符合邮储银行及股东整体利益;(iii)独立股东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应如何就所提呈的议案进行投票。

浩德融资曾就涉及调整存款代理费率的关连交易担任邮储银行的独立财务顾问,具体详情列载于邮储银行在2022年10月14日发布的通函。除上述交易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13.84条,浩德融资在过去两年内从未就邮储银行之任何交易担任独立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基于浩德融资就转让事项提供意见的委聘工作的报酬属于市场水平且毋须待议案在年度股东大会获成功通过后方可作实,且浩德融资的委聘工作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故浩德融资独立于邮储银行、其控股股东或关连人士,且与上述人士概无关联。

3.2.独立财务顾问意见的基础及假设

于达致我们的意见时,我们已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审阅相关资料:(1)邮储银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H股年度报告(“2023年度报告”);(2)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3)独立估值师编制的评估报告;以及(4)邮储银行所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是与全体独立董事沟通交流;三是对独立估值师进行访谈,调研了评估报告中采用的方法、假设和程序。

我们亦依赖邮储银行及其独立董事、管理层向我们提供的资料、意见及陈述。我们已假设邮储银行及其独立董事、管理层向我们提供的有关邮储银行的全部资料、意见及陈述乃经审慎周详查询后合理作出,且于作出当时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属真实、准确及完备。我们认为,我们已获提供及已审阅充足资料以达致知情意见,并为我们的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4.邮储银行的财务资料

4.1.邮储银行的财务表现

下表列载摘自2023年度报告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年度(“财年”)的部分关键财务资料:

合并损益表

人民币(百万元)2023财年2022财年
(经审计)(经审计)
利息净收入281,803273,593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28,25228,434
其他非利息净收入32,85733,364
营业收入342,912335,391
营业支出(225,142)(208,680)
资产减值损失(包括信用减值损失及其他资产减值损失)(26,171)(35,347)
税前利润91,59991,364
所得税费用(5,175)(6,009)
净利润86,42485,355

2023财年对比2022财年

邮储银行于2023财年实现利息净收入人民币2,818.03亿元,同比增长人民币82.10亿元,对比2022财年增长了3.00%。其中,规模增长带动利息净收入增加人民币302.61亿元,利率变动导致利息净收入减少人民币220.51亿元。净利差从2022财年的2.18%降至2023财年的1.99%。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在2023财年保持稳定。如果排除2022财年转型为理财净值型产品转型一次性因素,这一收入在2023财年将实现年同比增长12.05%。由于其他业务净收益因应美元/人民币汇率波动而下降,2023财年的其他非利息净收入略微下降了1.52%。由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2023财年的营业收入较2022财年增长了

2.24%。结合年内营业支出的7.89%增长,2023财年的税前利润和净利润较2022财年增长了0.26%和1.25%。

4.2.邮储银行的关键财务指标如下

下表列载从2019财年到2023财年的某些关键财务指标。其详细计算过程可参考2023年度报告的第15页。

2023财年2022财年2021财年2020财年2019财年
资产质量(%)
不良贷款率0.830.840.820.880.86
贷款拨备率2.883.263.433.603.35
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9.539.369.929.609.90
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比率52.0651.6550.8549.7848.64
总权益对总资产比率6.085.876.325.935.33

在2019年财年至2023年财年期间,邮储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保持在0.82%至0.88%之间相对稳定。

就资本充足率而言,邮储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较早前的9.9%的水平有所下降,但近期从2022财年的9.36%提高至2023财年9.53%。总权益对总资本比率也从2022财年的5.87%提高至2023财年的6.08%。

风险加权资产(RWA)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RWA与总资产比率自2019财年的48.64%增至2023财年的52.06%,因为在此期间各

类RWA均有所增加,特别是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而转让事项涉及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属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类别。

邮储银行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的财务表现保持稳定。其资产质量和资本充足率也保持稳定。我们注意到,风险加权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呈逐渐增加的趋势。此次转让将释放邮储银行部分的风险加权资产,转变为流动资产,进一步增强其流动性和资本充足水平。

5.邮储银行进行转让事项的理据

邮储银行坚持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资本精细化管理。按照当前的资本计量规则,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占用邮储银行较多资本。为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资本占用,提升对“三农”、消费、小微企业等邮储银行存贷差异化增长重点领域投放的支撑能力,助力高质量发展,邮储银行计划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根据本函件中标题为“4.2邮储银行关键财务指标”下的分析,我们认为此次转让将释放邮储银行部分风险加权资产,转变为流动资产,进一步增强其流动性和资本充足水平。因此,我们认为尽管转让事项不属于邮储银行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但符合邮储银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6.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及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6.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下是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2024年6月3日
订约方邮储银行(作为转让方);及中邮资本(作为受让方)
序号转让标的转让代价2及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3得出的评估价值
1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1期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12,000,000,000.00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12,000,000,000.00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1,378,228.92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1,305,192.92万元人民币1,378,228.92万元
2邮储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2期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30,000,000.00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3,705.49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3,332.90万元人民币3,705.49万元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各转让代价最终将以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

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成本法包括复原重置成本法、更新重置成本法、资产基础法等。

序号转让标的转让代价2及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3得出的评估价值
3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15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4,814,301,000.00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4,814,301,000.00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516,000.85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537,754.56万元人民币516,000.85万元
4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0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4,584,652,690.15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4,584,652,690.15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617,413.15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636,932.74万元人民币617,413.15万元
序号转让标的转让代价2及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3得出的评估价值
5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6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17,500,000,000.00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17,500,000,000.00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1,958,670.11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1,968,498.16万元人民币1,958,670.11万元
6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8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2,001,223,412.28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2,001,223,412.28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186,348.49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198,907.76万元人民币186,348.49万元
序号转让标的转让代价2及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3得出的评估价值
7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9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424,000,000.00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424,000,000.00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40,262.23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39,181.30万元人民币40,262.23万元
8邮储银行于《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31号投资单元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1,258,069,649.10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1,258,069,649.10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165,436.25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165,319.92万元人民币165,436.25万元
序号转让标的转让代价2及付款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根据评估报告,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3得出的评估价值
9邮储银行于《华润信托·润盈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项下享有的966,799,573.41份集合资金类信托受益权份额(对应本金为人民币966,799,573.41元),以及其所随附的一切权利及义务。人民币255,944.42万元,由中邮资本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人民币199,214.76万元人民币255,944.42万元

代价厘定基础

代价厘定基础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的代价乃依据标的信托受益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而厘定。邮储银行已聘请独立估值师对标的信托受益权进行估值。标的信托受益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乃采用成本法得出。
生效条件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自以下日期孰晚之日起生效:(1)邮储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2)中邮资本上级单位4有效决策程序通过之日;(3)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4)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相关评估结果经财政部备案之日。

中邮资本上级单位为邮政集团。

上述先决条件不可予以豁免。待上述生效条件完全满足后,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第(2)项条件已达成。
交割邮储银行应根据信托合同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约定,于转让代价支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至标的信托受托人处办理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由标的信托受托人出具确认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标的信托受益权交割完成(“交割完成”):(1)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成立且生效;(2)转让代价支付完毕;(3)标的信托受托人出具确认标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过渡期安排自2024年1月1日(含)起至标的信托受益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含)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信托受益权所产生的已分配和未分配本金、分红与收益等归属于中邮资本,邮储银行应当于交割完成当月内将上述标的信托受益权所产生的已分配本金、分红与收益支付至中邮资本指定账户。

以下是标的信托及标的信托受益权的详细信息。

(1)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1期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1期成立于2016年3月24日,将于2046年3月24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120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0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0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305,192.92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455337
税后利润341253

(2)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2期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5号投资单元2期成立于2016年6月24日,将于2046年6月24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0.3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0.3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332.90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亏损)1(2)
税后利润/(亏损)1(2)

(3)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15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15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6年9月6日,将于2029年8月21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48.14301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48.14301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绿色制造、空间和海洋产业、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先进半导体、机器人、物联网、智能系统、新一代航空装备、空间技术综合服务系统、智能交通、高效节能环保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537,754.5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亏损)480(47)
税后利润/(亏损)360(35)

(4)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0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0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6年12月21日,将于2027年9月2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51.1875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51.1875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合伙企业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257.6875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636,932.74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亏损)(708)1,025
税后利润/(亏损)(531)769

(5)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6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6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6年10月28日,将于2026年11月2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250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250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1.78亿元,80%投资于中央企业转型升级相关项目,20%投资于其他具有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的有关项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68,498.1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1,595367
税后利润1,196275

(6)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8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8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7年1月9日,将于2027年1月8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56.25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深圳市国协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民币56.25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合伙企业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300.095亿元,主要投资方向包括现代物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物流园区开发、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型消费等产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8,907.7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元百万)
税前利润/(亏损)(377)278
税后利润/(亏损)(283)209

(7)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9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29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7年2月28日,将于2029年2月27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4.24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深圳市招商银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人民币4.24亿元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收益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包括但不限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绿色制造、高端制造、空间和海洋产业、资源高效利用和生态环保、城市发展、智慧城市和数字社会、健康技术、金融、现代服务、贸易等领域。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39,181.30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或亏损)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亏损)19(13)
税后利润/(亏损)14(10)

(8)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31号投资单元

建信信托-梧桐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配置类31号投资单元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将于2032年6月3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13.80亿元,受托人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信托计划无其他受益人。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13.8亿元出资额对应

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合伙企业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3.434亿元,主要投资方向包括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65,319.92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1,808214
税后利润1,356160

(9)华润信托·润盈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华润信托·润盈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于2016年12月20日,将于2026年12月20日到期。该信托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11.55亿元,受托人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除邮储银行于其中持有人民币11.54亿元的份额外,深圳红树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其中持有人民币0.01亿元的份额。该信托计划的底层资产为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11.55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基金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100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战略目标。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信托受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99,214.76万元。该信托受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337482
税后利润253362

6.2.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以下是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日期2024年6月3日
订约方邮储银行(作为转让方);及中邮资本(作为受让方)
转让标的邮储银行于资产管理合同项下享有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对应本金为人民币371,077,134.29元)。
转让代价及付款人民币35,611.04万元(转让代价最终将以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准),由中邮资本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邮储银行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8,585.01万元;根据评估报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于评估基准日采用成本法得出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5,611.04万元。
代价厘定基础转让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代价乃依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而厘定。邮储银行已聘请独立估值师对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进行估值。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乃采用成本法得出。
生效条件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自以下日期孰晚之日起生效:(1)邮储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2)中邮资本上级单位5有效决策程序通过之日;

中邮资本上级单位为邮政集团。

(3)转让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获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之日;(4)转让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相关评估结果经财政部备案之日。上述先决条件不可予以豁免。待上述生效条件完全满足后,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方可生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上述第(2)项条件已达成。
交割邮储银行应在中邮资本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标的资产管理人出具相应转让通知,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出具书面文件,确认知悉标的资管计划收益权已转让至中邮资本。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交割完成(“交割完成”):(1)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成立且生效;(2)转让代价支付完毕;(3)邮储银行向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转让通知后,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出具确认标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的书面文件。
过渡期安排自2024年1月1日(含)起至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全部交割完成之日(含)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所产生的已分配和未分配本金、分红与收益等归属于中邮资本,邮储银行应当于交割完成当月内将上述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所产生的已分配本金、分红与收益支付至中邮资本指定账户。

以下是标的资产管理计划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详细信息。华润元大资产润盈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于2017年1月11日,将于2027年1月11日到期。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本金为人民币4亿元,管理人为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除邮储银行外,该资产管理计划无其他委托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底层资产为盈富泰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人民币4亿元出资额对应的有限合伙份额收益权。该有限合伙的认缴规模为人民币56亿元,主要投资方向为新兴产业早中期及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持有该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18,585.01万元。该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应占经审核税前及税后利润载列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度(人民币百万元)
税前利润25111
税后利润1888

7.对代价的评估

根据“董事会函件”,转让的总代价为人民币5,157,620.95万元(最终以经财政部备案的评估结果调整为准),该代价是根据评估参考日期的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评估价值确定的。邮储银行已聘请独立估值师评估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7.1.独立估值师的资格在评估独立估值师的能力时,我们已经审查并询问了以下内容:(i)评估报告列载的委聘条款;(ii)独立估值师的资质和经验;以及(iii)独立估值师编写评估报告时所采取的步骤和尽职调查措施。

关于独立估值师的资质,根据我们与独立估值师的面谈以及审阅了中国评估协会网站展示的相关证书,我们注意到独立估值师具备承担资产评估委托的相关资质。我们的审阅包括验证:(i)他们的中国评估协会会员注册情况;(ii)他们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中国证监会”)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的备案情况;及(iii)向独立估值师所在城市的财政局进行备案的记录。

以下是独立估值师的资质列表:

独立估值师的名称是否注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是否在中国证监会完成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的备案是否已向有关市财政局完成备案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独立估值师的能力,我们已获取并审阅每位独立估值师分别提供的项目清单并注意到每位独立估值师均已具备相关往绩及经验,承接评估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其底层资产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以及私募股权基金。基于我们与每位独立估值师的访谈,他们已确认独立于邮储银行及中邮资本。基于上述本小节中所列的事项以及我们与每位独立估值师的访谈,我们对独立估值师的委托条款、客观性和资质、以及准备评估报告的经验感到满意。

7.2.评估方法

对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评估报告采用了成本法进行编写。根据每位独立估值师的确认,已考虑了三种普遍接受的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针对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评估,由于待转让资产性质的相似性,所有独立估值师都采用了统一的选择评估方法的标准,考虑到底层资产既包括上市股权又包括非上市股权和子基金。根据评估报告和我们与独立估值师的访谈:

(i)考虑被评估主体主要业务为金融投资类,未来项目的投资情况与收益情况

不可预期,独立估值师无法对未来项目投资管理规模和投资收益做出准确合理的预测。因此,收益法不适用。

(ii)由于中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与被评估主体可比的同行业上市公司不足,同行

业市场交易案例较少,且相关披露信息不足,市场法不适用。

(iii)考虑委托评估的各项资产负债能够履行现场勘察程序、并满足评定估算的

资料要求,成本法已被采用。

我们已审阅评估报告,注意到底层资产或评估对象包含大量上市或非上市股权以及私募股权基金。鉴于底层资产数量庞大且性质多样,我们同意独立估值师的意见,即(i)取得每个评估对象的可比上市公司以使用市场法;及(ii)为每个评估对象作出准确合理的财务预测以使用收益法,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切实可行。

为考虑联交所上市公司评估类似资产的一般方法,我们对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涉及以上市和非上市股权及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转让标的底层资产的资产转让的公告及通函进行了研究。我们的研究覆盖自2023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3日(即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签署日期)的12个月。我们发现一个案例

(“该可比案例”),该可比案例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的一种)。我们注意到其重要输入(例如使用上市证券的价格,使用最近的融资或转让交易作为参考等)和上述该可比案例采用的资产基础法与评估报告相似。

我们已审阅评估报告并注意到评估标的底层资产包括大量上市和非上市股权以及私募股权基金。考虑到底层资产的性质,我们认为识别与标的资产可比的上市公司或作出准确合理的财务预测并非切实可行。

小节结论

该可比案例包括其评估报告的细节列载于清科创业控股有限公司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关于收购基金权益的通函。

在比较和考虑了上述各种方法的可观察的数据可用性以及该可比案例采用的方法后,我们认为采用成本法是合理的。

7.3.基础和假设

我们注意到在所有评估报告中均采用了一些基本假设和一般假设。我们从独立估值师处了解到,这些假设,如交易假设、公开市场假设以及宏观环境不发生影响经营的重大变动的假设,均为资产评估中常见的。

就我们所进行的独立工作而言,我们审查了该可比案例,并注意到其采用了类似的假设。经过与类似评估报告的比较审查,我们认为独立估值师采用的假设是公平合理的。

根据评估报告,评估采用了基于资产的方法来评估目标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首先,采用适当的方法来评估各种资产类别的市场价值。随后,根据收益权份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总价值并考虑负债的调整。具体来说:

(i)流动资产:对于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资金,其评估价值由其经过验证的

账面价值确定。对于外币货币资金,其评估价值是通过使用评估参考日期的基准汇率将其转换为人民币来计算的。对于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独立估值师将在核实其权利和账面价值后确定其评估价值。我们所完成的独立工作根据我们对评估报告工作底稿文件的审阅,我们注意到大部分流动资产为现金和货币基金。其评估价值由现金面值和货币基金的单位价格确定。我们随机选取了一支货币基金进行审阅,并获取了该货币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对账单。我们注意到独立估值师所采纳的评估价值与对账单所示的价值一致。

(ii)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其底层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金融资产,

例如直投项目和子基金的权益。独立估值师收集相关的法律文件以验证投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此基础上,独立估值师单独计算母基金在每

个子基金或直投项目中持有的份额的公允价值,将其与母基金层面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合并,以确定母基金投资者的整体投资的公允价值。母基金特定投资者所对应的股权份额的公允价值是根据其权益比例计算的。仅就直投项目,考虑到评估目标及其条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采用了特定的评估方法,列载如下:

在管投资项目目前的状态估值方法我们进行的独立工作
已上市评估基准日股票有交易价格的按照评估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所持股数计算市值抽查股票价格
股票处于限售期以AAP期权定价模型确定限售流通股的价值,公式为:FV=S×(1-LOMD)注:FV是估值日该流通受限股票的价值,S是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LOMD是流动性折扣抽查股票价格及基于直投项目所在行业的LOMD。我们研究了LOMD的计算方法,发现独立估值师首先汇总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估值(通常基于市盈率)。然后,他们将这些估值与类似业务和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现行估值进行比较。然后使用上述非上市公司的估值与上述上市公司的估值之间的差异来计算适当的LOMD水平
挂牌新三板(附注)评估基准日附近股票成交较频繁或有定增事项的采用距离基准日较近的定增价格等计算企业价值抽查相关交易的条款
评估基准日附近股票无成交或成交不频繁的采用市场法计算企业价值抽查采用的可比交易,包括其行业和经营状况。我们进一步注意到,独立估值师在评估
在管投资项目目前的状态估值方法我们进行的独立工作
时使用了市盈率和市销率等常用的定价倍数
其他正在并购,并购草案已出(被上市公司收购资产重组中)参照重组并购方案中对目标公司的估值水平抽查相关交易的条款
近期有融资价格参照再融资的价格或者转让价格
签订回购协议按照回购协议中的赎回条款及可回收性确定估值
股权投资满足市场法条件,以市场法进行估值市场法抽查采用的可比交易,包括其行业和经营状况。我们进一步注意到,独立估值师在评估时使用了市盈率和市销率等常用的定价倍数
不满足市场法估值条件结合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以及综合其他具体情况,最终确定估值水平。抽查采用的特定方法。例如,对于已分配至特定项目但未用于投资的资金,则评估价值是基于净资产(即现金价值)
可转债以目前的投资成本及可回收性确认估值水平抽查投资成本的来源及可回收性的相关因素(例如相关债权在交易所的报价)
一年以内的近期股权投资以目前的投资成本确认估值水平抽查投资成本

附注:中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对于子基金的权益,其公允价值是基于相关子基金在定期财务报表中报告的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的。

我们所完成的独立工作我们已从独立估值师处获得了评估报告各个方面的详细解释,并进一步审查了他们在确定各评估价值时的工作过程。此外,我们获取了直投项目和子基金的评估值明细并了解到(i)评估对象的构成高度分散;及(ii)没有单一项目或子基金在任何评估对象的评估值中有重大占比。

就直投项目,我们从10份评估报告的每一份中选取并审阅了1个价值最高的直投项目的相关工作底稿文件,这些项目的价值占各估值报告的2%至15%。鉴于待评估资产内的直投项目高度分散,我们认为我们选取的样本数量和覆盖范围是合理且充分的。经审阅这10个样本,我们注意到:

(1)其估值方法均按照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特定评估方法选择标准选取;

(2)对于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作为估值参考价格的,市值已按照评估基准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所持股数计算。独立估值师所采用的股票价格信息与我们已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一致;

(3)对于采用定增、并购、回购、近期融资价格作为估值参考价格的,均已获取有关条款的公开信息作为支持文件。我们已审阅相关支持文件以验证该等参考价格;及

(4)对于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的,均已考虑三个以上的可比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值。我们注意到独立估值师使用的可比上市公司均与有关直投项目在同一行业运营。

就子基金的权益,由于其公允价值是基于相关子基金在定期财务报表中报告的权益的公允价值确定的,我们随机选取了10个子基金并获取了相关投资经理及/或审计师准备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我们注意到独立估值师采纳的评估价值与定期财务报表列载的一致。鉴于待评估资产组成高度分散,我们认为选取的样本数量是合理且充分的。

(iii)负债:独立估值师将根据收集的历史支付凭证和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计提情

况,核实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价值是基于经过核实的金额确定的。我们注意到由于负债金额一般不重大,且乃基于底层资产的审计报告。

小节结论在我们的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可能对评估报告中采用的方法、主要基础、假设和参数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的重要因素。

在考虑了上述对评估报告的独立工作之后,我们认为转让事项的代价是公平合理地确定的。

8.邮储银行的财务影响和资金用途

于转让事项完成后,邮储银行将不再持有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基于转让事项,银行预计确认合计约人民币84,700.92万元的收益。该收益乃基于转让标的信托受益权及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的总代价人民币5,157,620.95万元减去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信托受益权和标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对应的账面价值人民币5,072,920.03万元而得出。

转让事项所得款项将用于服务实体经济,即所得价款将用于增加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支持邮储银行业务发展。通过转让事项,邮储银行将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提升在“三农”、消费、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撑能力,助力构建差异化竞争优势,实现高质量发展。

我们认为,上述财务影响对邮储银行有利,其所得款的计划用途公平合理。报告结论及建议

经考虑了上述主要因素及理据,我们认为:(i)尽管转让事项不属于邮储银行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之条款及彼等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以一般商业条款订立;(ii)转让事项、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并符合邮储银行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们建议独立股东,以及建议独立董事委员会提议独立股东于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有关转让事项的议案。

此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台照

代表浩德融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员曾宪沛谨启2024年6月7日曾宪沛先生(“曾先生”)为浩德融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及获批准从事保荐人工作。彼亦为AltusInvestmentsLimited的负责人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曾先生于银行、企业融资顾问及投资管理方面拥有逾25年经验。具体而言,彼曾参与首次公开发售的保荐工作,并担任多项企业融资顾问交易的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九

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

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股权管理,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行拟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分为五章:总则、股权管理、股权质押、信息披露、附则。本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总则部分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办法适用制度依据,新增大股东定义和股东责任;二是股权管理部分新增董事会对大股东评估的职责,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三是股权质押部分增加大股东质押要求;四是附则部分修订了施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3年10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股权事务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

分类管理指对本行股东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大股东和主要股东管理。

本行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五以上股权的,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或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或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

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本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质优良指本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关系清晰指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权责明确指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中关于股东责任、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

公开透明指本行及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本行股东应具备《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资质并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

第四条本行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登记。本行发行并在香港上市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登记。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全体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第二章股权管理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为股权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为股权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本行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对大股东的评估报告应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落实本行股权事务管理的

具体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股权数据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四)收集并动态掌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本行主要股东应向本行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入股资金来源、资本补充能力、股份变动、参股或控股商业银行情况、金融产品入股、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提示主要股东资质条件须符合监管要求。

(五)承担本行股权质押和解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建立股权质押管理监测台账。

(六)主动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关注监管机构关于股权管理的最新动态,跟踪股权管理相关新闻舆情与同业信息。

(七)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

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本行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本行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

第十条本行授信管理部牵头组织落实本行主要股东授信管理工作。

本行应加强主要股东授信管理,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

前款中的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十一条本行与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股权质押

第十二条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十三条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火墙,规避因股东质押股权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已质押本行股权的相关股东须及时向本行提供其财务数据,如股东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须在相关事项出现后及时告知本行董事会。

第十六条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十七条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则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大股东及其提名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本行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本行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当通过季报、年报、股权集中托管机构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发生后十日内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二十条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对于应当报请财政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及“最终受益人”的含义,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1年版)》(邮银制〔2021〕132号)同时废止。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

关于重选刘建军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建军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建军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执行董事。

除已披露信息外,刘建军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重选刘建军先生为本行执行董事。刘建军先

生董事任期三年,新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刘建军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刘建军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刘建军先生简历刘建军,男,中国国籍,1965年出生,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潍坊分行副行长、济南分行副行长、德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零售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行业务总监兼零售金融总部常务副总裁、信用卡中心理事长,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等职务。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行执行董事、行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一

关于重选姚红女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姚红女士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姚红女士为本行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执行董事。

除已披露信息外,姚红女士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重选姚红女士为本行执行董事。姚红女士董

事任期三年,新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姚红女士的薪酬将根据本行董事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具体薪酬可参考本行适时发布的年报。

附件:姚红女士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姚红女士简历姚红,女,中国国籍,1966年出生,获湖南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邮电部邮政储汇局储蓄业务处副处长,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储蓄业务处处长及局长助理等职务。现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官。目前兼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二

关于选举刘新安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新安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新安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刘新安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新安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刘新安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刘新安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刘新安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刘新安先生简历刘新安,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财政部办公厅副主任、教科文司副司长、科教司副司长,中国财政杂志社党委书记、社长(正司长级),财政部政策研究室主任、条法司司长等职务。现任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三

关于选举张宣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张宣波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张宣波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张宣波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张宣波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张宣波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自张宣波先生获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魏强先生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张宣波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张宣波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张宣波先生简历

张宣波,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获南开大学管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审计师。曾任审计署贸易审计局二处处长,行政事业审计司三处处长、四处处长,发展统计审计局副局长,审计署党组驻长春特派办分党组成员、副特派员,卫生药品审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局长等职务。现任审计署卫生体育审计局局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四

关于选举胡宇霆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5月30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胡宇霆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宇霆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胡宇霆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胡宇霆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胡宇霆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胡宇霆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胡宇霆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胡宇霆先生简历

胡宇霆,男,中国国籍,1979年出生,获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曾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税务管理处副经理、经理,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中国移动有限公司财务部兼证券事务部总经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五

关于重选丁向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丁向明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丁向明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连任本行非执行董事。

除已披露信息外,丁向明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重选丁向明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丁向明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新的任职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丁向明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丁向明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丁向明先生简历丁向明,男,中国国籍,1968年出生,获上海海运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正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投资发展部总经理;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六

关于选举余明雄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4年4月29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余明雄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余明雄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余明雄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余明雄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余明雄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自余明雄先生获任职资格核准之日起,刘悦先生不再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余明雄先生不从本行领取薪酬。

附件:余明雄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余明雄先生简历余明雄,男,中国国籍,1977年出生,获中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政工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曾任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副主任,中船重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船舶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主任等职务。现任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七

关于选举洪小源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董事会于2023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关于提名洪小源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洪小源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除已披露信息外,洪小源先生在过去三年没有在其证券于中国内地、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与本行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没有其他任何关系,也没有在本行或其附属公司中担任其他任何职务;不持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h)至(v)中要求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也没有任何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的事项。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洪小源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洪小源先生的董事任期三年,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计算。自洪小源先生任职之日起,胡湘先生因任职期限满六年将不再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洪小源先生作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薪酬事项按照本行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的议案》的有关决议执行。具体薪酬可参考本行适时发布的年报。

附件:洪小源先生简历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洪小源先生简历洪小源,男,中国国籍,1963年出生,获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学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招商局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招商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金融事业群/平台执行委员会主任(常务),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创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常务理事,香港特首政策组专家组成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八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董事薪酬清算

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董事薪酬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董事考核及履职情况,制定本行董事2022年度薪酬清算方案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

姓名职务2022年度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情况2022年任职期间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领取薪酬
应付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刘建军执行董事、行长---
姚红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官164.9928.21-
韩文博非执行董事---
陈东浩非执行董事---
魏强非执行董事---
黄杰非执行董事----
刘悦非执行董事---
丁向明非执行董事---
温铁军独立非执行董事46.00--
钟瑞明独立非执行董事43.00--
胡湘独立非执行董事44.00--

潘英丽

潘英丽独立非执行董事44.00--
唐志宏独立非执行董事----
已离任人员
张金良原董事长、原非执行董事---
张学文原执行董事、原副行长195.9928.12-
傅廷美原独立非执行董事46.00--

注:

(1)上表披露薪酬为本行董事2022年度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2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中包括本行已于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

(2)相关董事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人员出现本人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止付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情节严重的,本行将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3)执行董事、行长刘建军先生在本行的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022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4)2022年,非执行董事韩文博先生、陈东浩先生、魏强先生、刘悦先生、丁向明先生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5)黄杰先生于2024年1月19日担任本行非执行董事,唐志宏先生于2023年3月10日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2022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6)已离任的原董事长、原非执行董事张金良先生在本行的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2022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7)本行部分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其他法人或组织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并领取薪酬,该情形不构成上市地监管规则下自关联方领取薪酬。

(8)本行董事的任期请参见本行定期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十九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监事薪酬清算

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监事薪酬方案及相关规定,结合监事考核及履职情况,制定监事2022年度薪酬清算方案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

姓名职务2022年度从本行获得的税前报酬情况2022年任职期间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领取薪酬
应付薪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等其他货币性收入
陈跃军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172.8328.12-
白建军外部监事30.00--
陈世敏外部监事30.00--
李跃职工监事---
谷楠楠职工监事---
已离任人员
李玉杰原股东代表监事---
赵永祥原股东代表监事---
吴昱原外部监事30.00--
卜东升原职工监事---

注:

(1)上表披露薪酬为本行监事2022年度全部应发税前薪酬(不含2022年度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其中包括本行已于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数额。

(2)监事长、股东代表监事陈跃军先生的税前薪酬中,部分绩效年薪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期限为3年,每年支付比例为1/3。如在规定期限内相关人员出现本人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本行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止付部分或所有未付金额;情节严重的,本行将追索已发放的相关薪酬。

(3)本行职工监事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未统计其在本行按照员工薪酬制度领取的薪酬。

(4)已离任的原股东代表监事李玉杰先生、原股东代表监事赵永祥先生2022年未在本行领取薪酬。

(5)已离任的原职工监事卜东升先生作为职工监事身份不领取薪酬,未统计其在本行按照员工薪酬制度领取的薪酬。

(6)本行监事的任期请参见本行定期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审议,因与本议案无重大利害关系的监事占全体监事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二,监事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提请股东大会审批。

提案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十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2023年,本行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忠实勤勉,恪尽职守,认真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独立自主决策,对审议事项发表独立、专业、客观、公正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推动更好实现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切实维护邮储银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请参见本行于2024年3月28日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温铁军、钟瑞明、胡湘、潘英丽、唐志宏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十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

情况报告》的汇报

各位股东: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本行拟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情况报告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大股东情况进行评估,在股东大会上通报,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行于近期开展了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股权管理工作情况2023年,本行董事会高度重视股权管理工作,勤勉尽责,持续完善股权管理体系,积极落实监管要求,认真听取股权管理情况汇报,健全完善股权管理制度,修订股权管理办法;加强股东日常管理和沟通交流,评估主要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完善主要股东承诺管理档案,严格执行股权报批报告要求,保障股东依法合规获得股权;密切关注股东持股变化情况,持续开展股权分析,提升股权管理的主动性和敏感性,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大股东情况截至2023年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行股份

622.56亿股(其中A股621.75亿股,H股0.81亿股),持股比例62.78%。根据监管规定,邮政集团因持股比例超过15%,为本行大股东。

邮政集团成立于1995年10月4日,于2019年12月17日

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023年合并口径总资产163,999.77亿元,净资产9,938.34亿元,营业收入1,441.27亿元,净利润733.21亿元。

三、评估组织实施情况本行高度重视大股东评估工作,于2024年初向大股东发送通知函,提请配合开展2023年度大股东评估工作,针对其反馈的信息情况报告和财务报告,结合公开渠道信息和股东日常表现等情况,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全面对照梳理,并形成评估报告。本评估报告已经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评估结果

(一)资质情况和财务状况邮政集团依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其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存在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所持股权情况邮政集团持有本行股权长期稳定,股权关系真实透明,取得股权时已履行监管报批报告程序。邮政集团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情况,不存在以委托资

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不存在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以所持本行股权为其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存在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本行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等情况。

2023年6月12日,邮政集团上市前持有本行的588.48亿股A股股份解禁,目前尚余54.05亿股A股限售股,将于2026年3月25日解禁。邮政集团作为本行控股股东,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积极维护本行稳健经营,保持股权结构稳定,支持本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

(三)关联交易情况

邮政集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与本行之间交易透明、公允,不存在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本行与邮政集团日常关联交易均未超过预计的年度上限,相关信息已在本行定期报告中披露。

(四)行使股东权利情况

邮政集团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本行的独立运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对本行进行不正当干预或限制的情况。

(五)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

邮政集团严格履行责任义务,遵守承诺约定。

1.关于声明类承诺,邮政集团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义务,持股比例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参控股商业银行数量符合监管要求。

2.关于合规类承诺,邮政集团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相关活动,如不干预本行经营、规范开展关联交易、规范股权质押、规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股权等。

3.关于尽责类承诺,邮政集团承诺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不存在阻碍其他股东对本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等情况。2023年,在邮政集团全力积极支持下,本行成功完成450亿元A股定增,引入新股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夯实资本基础,优化资本结构。

(六)落实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

邮政集团严格遵守本行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知悉股东应尽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存在可能对本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情况。

经评估,邮政集团资质及入股资金来源合规,财务状况良好,股权结构清晰,与本行之间交易透明、公允,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本行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事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公司章程和协议条款,符合监管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十二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授权方案》2023年度执行情况的汇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以下简称《授权方案》)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授权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经自查,本行董事会严格遵循《授权方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科学谨慎决策,规范行使职权。《授权方案》执行情况良好,未发生超越审批权限的事项。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之二十三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

专项报告》的汇报

各位股东: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行拟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本议案已经本行2024年4月29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向股东大会报告。

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汇报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2023年,本行遵循境内外监管法规,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以持续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体系为目标,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范,努力提升关联交易管理水平。现将2023年关联交易管理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一)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实效建议和有力支持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3年共召开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2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联方情况等议案。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专业、独立运作,高度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认真履职,积极推进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建设工作,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研究建议。本行独立董事认真履职,保持独立性,十分关注关联交易管理情况,推动本行关联交易依法合规、遵循商业原则开展,切实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确保关联交易合规开展

积极推进关联交易监管新规贯彻落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

范关联交易统计报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传达关联交易新规监管解答口径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上限监测和额度领用的通知》等工作细化通知,督促全行强化关联交易管理,切实履行一道防线职责,确保各项管理要求执行到位,合规开展关联交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三)动态更新多口径关联方名单,夯实关联交易管理基础严格按照监管新规,组织开展符合新规标准的关联方信息收集工作,并在监管机构规定时限内更新关联方名单,及时填报监管信息系统。将关联方名单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不断夯实关联交易管理基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关联方名单更新共2,528次,较2022年末新增关联法人393家、关联自然人309名,删除关联法人82家、关联自然人484名。

(四)组织关联交易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水平

报告期内,组织开展关联交易管理专题培训,全行参训人员达990人次。专题培训结合行内实际,就关联交易管理整体情况、监管规定主要变化、行内管理制度重点内容、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措施、监管机构关注问题及公开案例等方面进行充分讲解,培育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氛围,进一步提升全行关联交易管理合规意识和能力水平,取得较好效果。

(五)提升关联交易一道防线工作质效,提高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水平

关联交易管理一道防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推进业务及管理系统相关升级改造工作,有效识别关联交易,强化源数据治理,提高关联交易数据质量。同时,持续优化关联交易管理系统功能,根据监管新规全面梳理更新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标准、报表统计规则等,进一步提升关联交易管理信息化、精细化水平。

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情况

2023年,本行进一步完善关联方信息管理机制,严格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规则,收集并更新关联方信息。截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A股、H股口径关联方共计5,519个。其中,关联自然人3,759名,主要包括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法人1,760家,主要包括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关联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二)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口径,2023年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与控股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1)接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银行业务服务根据2016年9月7日签署的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本行委托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代理网点办理部分商业银行业务。本行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对储蓄代理费分档费率进行了被动调整。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及调整后分档费率,报告期内,本行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储蓄代理费1,156.44亿元

,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1.24%,低于上限1.5%;支付代理储蓄结算业务手续费67.60亿元;支付代理销售及其他佣金

128.73亿元。

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以下简称FTP)是商业银行内部资金中心与业务经营单位有偿转移资金的资金定价机制,用以达到核算业务资金成本或收益等目的。从具体经营角度,商业银行个人业务吸收的存款除一部分用于个人贷款外,剩余部分通过司库以FTP价格给予其他业务板块使用。在此过程中个人业务作为资金提供方,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代理网点作为本行的资金提供方的特点相似。因此,个人业务向公司业务以及资金业务提供的资金,将以FTP价格取得内部利息收入,相关收入扣除付息成本后可计算FTP净收益率,作为可参考的储蓄代理费率上限水平。

考虑到委托代理银行业务框架协议规定储蓄代理费的被动调整机制以四大行平均净利差上下波动作为触发条件,所以使用

2023年度储蓄代理费(包括人民币及外币存款业务)为人民币1,156.44亿元,本行促进存款发展的相关机制结算净额为人民币-7.20亿元,财务报告附注中“储蓄代理费及其他”以净额结算,为1,149.24亿元。

四大行的数据作为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法的可比样本。经测算,2023年人民币储蓄代理费综合费率为1.24%,2023年上述FTP净收益率为1.96%

(2)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相互租赁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在日常业务经营中相互租赁房屋、附属设备及其他资产。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提供租赁,收取租赁费用0.68亿元;接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租赁,向其支付租赁费用8.92亿元。

(3)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综合服务及其他交易

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提供综合服务及销售业务材料,包括代理保险、代理销售贵金属、托管业务、代理销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押钞寄库、设备维护及向其销售业务材料等,收取费用29.07亿元。接受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提供综合服务及采购商品,包括押钞寄库、设备维护、广告商函、邮寄、营销、贵金属货款及向其购买材料商品等,支付费用30.44亿元。

(4)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其他业务

向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余额等8.01亿元,投资中

估算的FTP净收益率是根据四大行2023年A股年度报告的公开资料,通过本报告采纳的假设条件及公式计算所得,未必代表四大行的真实财务表现。

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资产余额2.94亿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邮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存款105.14亿元,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关联方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19.86亿元,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共计0.90亿元。

2.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与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之间存放同业款项余额30.29亿元,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26.84亿元。向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拆出资金余额78.11亿元。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邮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邮邮惠万家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代销、引荐及租赁服务,收取费用2.99亿元。

3.与主要股东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与主要股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发放贷款、票据业务等余额12.62亿元,吸收存款30.86亿元,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0.43亿元,接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服务支付费用5.48亿元等。

4.与关联自然人引发的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引发的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发放贷款及债权投资等余额50.54亿元,吸收存款49.75亿元,手续费及佣金59.80亿元,业务及管理费1.43亿元。

5.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发放贷款余额0.89亿元,吸收存款2.07亿元。

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依法合规进行,符合本行及中小股东的整体利益。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需要进行备案和披露的关联交易,已按时填报监管系统并在本行官网披露,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均符合监管要求;根据两地证券交易所规则,需要进行上限预测的关联交易,已经审计师核查并确认,均未超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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