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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之专项核查意见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H3C Holdings Limited购买所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29%股权,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Izar HoldingCo购买所持有的新华三1%股权,合计收购新华三3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紫光股份就本次交易采取的措施如下:

1、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方案筹划阶段严格控制知情人范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限制在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核心人员、各中介机构核心项目团队,并告知本次重组的相关各方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3、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

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紫光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志宇 崔登辉

王玉明 王嘉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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