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
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现将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最近五年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1、浙江证监局于2022年6月30日下发《关于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62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7月2日,公司公告签署合伙协议,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2.5亿元与合伙方共同设立苏州吴江绿脉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脉基金”)。
经查,公司与基金有限合伙人中振更上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更上机电”)另行签署了《补充约定书》,约定事项主要包括:由更上机电以7%的固定年化收益整体买断公司在基金中的收益;投资期满之日或订单未达标准时,更上机电一次性受让公司在基金中的全部份额并支付本息等。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更上机电支付的1,750万元利息。《补充约定书》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且未对外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雪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晓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2年9月19日下发《关于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2〕0133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0年7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参与投资苏州吴江绿脉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有限合伙人身份出资2.5亿元与合伙方共同设立绿脉基金,该基金的净收益分配采用门槛收益原则,门槛收益率为6%,以上分配后超额收益的80%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上述合伙协议签署当日,公司与绿脉基金有限合伙人更上机电另行签署了《补充约定书》,约定事项主要包括:由更上机电以7%的固定年化收益整体买断公司在基金中的收益;投资期满之日或订单未达标准时,更上机电一次性受让公司在基金中的全部份额并支付本息等。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公告核心条款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就该事项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对外披露。
2022年4月28日,公司收到更上机电支付的2021年度收益1,750万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利润的39.94%,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7月5日,公司披露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和投资进展公告。
2022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将所持基金份额以25,625万元的交易作价全部转让给更上机电,由更上机电母公司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提供付款担保函。考虑到公司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等因素,整个投资期间收益率由原投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7%固定年化收益变为5%。
综上,公司签署补充协议,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披义务;未及时披露收到投资收益的事项。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钱雪林、时任董事会秘书郭晓军予
以监管警示。
(二)整改措施
公司对监管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对相关信息进行了补充披露并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了《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公司成立整改小组全面统筹开展本次整改工作,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通报和传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持续落实整改措施,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特此公告。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 月 8 日